2014年7月1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分别公布了一则对官员立案审查的消息。2013年12月,广州市副市长曹鉴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经查,曹鉴燎在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和增城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多名女性通奸。 近来,"通奸"一词在官员落马通报中具有较高的使用频率,不仅是广州市副市长曹鉴燎如此,前不久,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一天内通报的7名被开除党籍的官员中,就有5人涉通奸。笔者在对通奸之风感慨之余,不禁要问,到底还有多少官员涉通奸?这种现象到底是谁造成的? "通奸"从书面解释就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说,因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所以其不属于犯罪。但从党的纪律上讲,由于通奸是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通奸有十分明确的惩处规定,因此其应按情节程度分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上述条例补充强调,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新华社文章指出,“通奸”这个刺目刺耳的词汇再次出现在中央纪委发布的通报中,被立案审查的冀文林和余刚都有通奸行为。这样一个词汇屡次出现在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在令人感到错愕惊讶的同时,无疑也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道德警钟。 由此也可看出,党纪严于国法、党员标准严于普通公民。通奸虽与强奸不同,对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异性没有强迫性,相反,相互之间存在某种诱惑或吸引。当然这种吸引来自于多方面,有身体的,有金钱的、有权力的等等,简而言之,就是投其所好,臭味相同。而涉通奸的官员十有八九与权、钱有关。 通奸说白点就是监守自盗式的"性盗窃",其具有隐蔽、偶尔属性。通奸不仅破坏了自身和对方的家庭和谐稳定,也易激化矛盾,甚至导致奸情败露诱发杀人案件,有的还引起性病传播,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前不久不是就有一食药监局副局长因被捉奸而打得头破血流,还有云南一官员被查出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等案例不胜枚举。 通奸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反映了一些人价值取观存在严重偏差,还暴露出在通奸问题上法律的缺失。近年来,一些官员不仅通奸,还公开**,在小范围内形成攀比之风,95%的贪官背后都有通奸或**,由此发展到权色交易、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在一些官员看来通奸风险小,既能表面维稳自己的婚姻,又能背地里偷腥,因此通奸成为他们的时尚。 而一些女性却利用与官员通奸,达到晋升上位,捞取好处,满足权钱欲望的目的,明明就是偷腥盗性,还美其名曰两情相悦,结果是男盗女娼,各自心怀鬼胎。一旦不能投其所好,立马亮出杀手锏,将官员拉下马来。如今官员被查一个接一个,不知道下一个涉通奸的官员又是谁?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加强官员的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水平和基本素质。二是要加强官员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完善干部选用制度,创新公职人员正常进退机制,打破干部终身制。三是要加强监督和惩罚,健全监督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突出本级与上级的监督、纪检专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严格落实惩罚,把官员手中的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果加上7月3日中纪委一口气通报了5名官员涉及“与他人通奸”,可以看到,“通奸”已经成了贪腐官员的重要标签之一,同时也成为中纪委的标准用语。而这,也引起网络热议。为什么中纪委现在以“通奸”取代原来惯用的“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和“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类相对隐晦的说法? 对于官员的作风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有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奸”一词很少被用到。从法律角度说,“通奸”作为一种罪名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不复存在了。 也就是说,“通奸”在我国不算犯罪,只属于道德问题。但是,对于党员和官员来说,显然不能与普通人无异,这是事关德行的问题。在党中央强力反腐的现实中,在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情境中,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打击力度本身正是对党的形象的维护,以更直接更准确的词汇来表述贪腐官员的犯罪违法以及违背道德行为就显得更为有力了。 共产党员是先进分子,因此对于党员来说,不仅应该遵守法律,更应当模范遵守道德。对于官员来说,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党纪应当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纪委的立案审查,不仅是基于法律方面的,还是基于党纪方面的。中纪委正式使用“通奸”这个词,就是要体现对于党员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让广大人民能够感受到这一点,能够从细节上看到党的反腐不搞文字游戏,而是一针见血、见血封喉式的。党纪不仅仅是人民听得到的,更是看得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