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佛山政协委员(澳门人)、房企老总何某辉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判决一出引起网友的喧然大波,众口直指法院为葫芦僧判葫芦案。 对此,网友纷纷吐槽,认为量刑太轻,称:“人命可以用钱买断,法律也可用钱量刑”?这种行为明明就是猥亵、调戏、耍流氓,怎能一句“想开玩笑”草草了之?女子溺亡,死无对证,何某熊抱美女跳入水库后究竟做了什么,何某不说,无人知晓。试想,如果这种行为也叫“开玩笑”的话,那么普通人也来开开类似的“玩笑”,结果没有钱来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法律将会怎么判? 有网友质疑:难道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土豪、这些“正邪”不分的恶魔设置的吗?结果没有钱来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岂不是要将牢底坐穿或命赴黄泉吗?案例一出让平民百姓都会出一身冷汗,在中国平民百姓还有安全感吗?明明是故意杀人一句玩笑法院即可判决无罪,这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现在还怪老百姓仇富吗? 再看看法院的判决,还怪百姓愁官吗?看看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或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本案中,这位何老总明知道自己不清楚陌生女性君君是否会水,对于君君落水后有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持放任态度,故意将其推入水中,入水后置之不顾,自己上岸后发现君君未出来,“长时间”不管,这些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证据。法院认定“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是错误的,事实是何某明知道自己不知道君君是否懂水性! 这里。法院偷换了概念,将“何某明知道自己不知道陌生女性是否懂水性、入水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而故意推其入水放任这种危险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事实,偷换成“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的过失致人死亡,这如果不是法官能力学识有问题,就是背后有猫腻徇私枉法!希望广东省的巡视组介入此案,严查到底!也好防止这样的恶判例导致今后很多间接故意杀人都会被徇私舞弊弄成过失致人死亡!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成为“委员”乃至“代表”并不令人信服。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些人怎么就忽然的成为了“委员”或“代表”,他们怎么就又代表了我们去参政议政的。比如最近被媒体曝光的“最美政协委员”,还有四川“黑老大”刘汉等,他们也都是我们的“委员”。这些害群之马,又是如何成为了“委员”呢?对他们的推荐、提名、审定等等,又是如何通过的呢? 当这些疑问得不到很好的解答时,政协委员的根本性问题也就得不到很好的处理。按照规定,要想当政协委员,首先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也就是说,成为政协委员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这和谁的身份没有多大关系。只要你取得了一定成绩,是代表人物,有较高的声誉,你就可以成为政协委员。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遇难者家属和被告人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谅解了被害人的无意之举。有人认为,一条人命没了,给了钱就可以息事宁人了吗?只要有钱就可以置人的性命于不顾了,面对金钱,生命显得何其渺小,面对如此的判决,恐怕这个结果很难让大众所信服。 让笔者更加不解的问题是佛山政协委员的评审条件是什么,是门槛太低,还是为某些特殊人物打开了方面之门?政协委员的责任原本是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需求,但何某却因在国外生活性情奔放可以在俱乐部随意搂抱妙龄女郎,并导致溺水身亡,实在难以理解。这一案件难免损害了政协委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同时,也不得不引起某些部门的反思,政协委员的邀请和任命要按照综合评定的程序,认真协商,选择确实能够胜任此职的能人。事情确实都具有两面性,我们要保持全面客观地态度去看待问题,但是俗话说的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审判结果合乎法律却难以让大众信服,另外,政协委员也应自觉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为群众排忧解难,深入群众,而不是用这种行为伤害自身的形象,让群众心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