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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潘金莲名誉权案如关公战秦琼般混乱 是奇葩诉讼还是过度维权?

17-3-23 09:1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56| 评论: 0|原作者: 法制日报/羽戈/深圳特区报

摘要: 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没想到这部电影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一名 ...
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没想到这部电影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一名叫潘金莲的女士更是将冯小刚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潘金莲名誉权案法院已经受理,并在2017年3月21日第一次开庭了,很快就会有一审判决。

作为一个旁观者,对这个案子的兴趣点有二:一是对于这如关公战秦琼般混乱的诉求,法院将会给出怎样的法理分析?二是原告诉讼的真实意图何在,为一个不相干的小说人物正名究竟想得到什么呢?事情在社交网络热爆以后,段子手们出一个馊主意:潘女士与其起诉《我不是潘金莲》,不如口述一本《我就是潘金莲》,也许更能为自己正名。

从法律角度说,潘金莲女士告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主创人员,这是她的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司法资源本来有限,潘金莲女士的过度维权无疑进一步挤压了司法资源,影响其他人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进一步说,在经过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民众诉讼的立案门槛虽然降低了,但不应过度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与防止过度诉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司法机关和民众都应注意平衡。如果要较真,那也该由历史上的潘金莲,去向施耐庵、兰陵笑笑生索赔,给他们小说里的“潘金莲”正名,毕竟这两位才是始作俑者。当然这只是一个玩笑话,不可能办到,也没有意义。

其实,古往今来几千年下来,无论哪一个姓氏,历史上和艺术作品里都涌现过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不能因反面人物的形象、名声不好,就认为族人蒙羞、遭到侮辱。我们要理性看待历史和艺术之间的差异性,心平气和接受历史事实,尊重艺术创作的自由权利,不要将艺术人物强加在历史人物上,那只会自讨没趣,暴露出艺术素养的薄弱。依我看,潘氏族人还是撤诉的好,回去提升下艺术审美水平吧。

尽管潘金莲只是小说中的人物,但因为小说源于现实,因此很多人还是把她当成潘家的先人。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祖上有这样的先人,而且自己经常因此受到“变相歧视”,相信每个人都不会好受。特别是当听说历史并不如大家想象的那样,很自然会生出一种“翻案”的想法。因此,不妨理解潘金莲族人的委屈。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凡走过就会留下痕迹。从此以后,我们除了教导孩子不要以历史人物来调侃和嘲笑现实人物,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才能避免自己成为后人的耻辱?

作家当中,刘震云并不擅长给小说起名字,尤其对比王朔这样的绝顶高手。从“故乡三部曲”到《我叫刘跃进》,其书名之特色,只能归之于“土”字。不过他的最近两部长篇,名字都非常讨巧,直叩读者心弦:《一句顶一万句》取自“文革”时代的名言;《我不是潘金莲》则以中国古代最著名的荡妇为噱头。结合书中内容,可知这两个书名,多少还是有些“标题党”之嫌。

《我不是潘金莲》被冯小刚拍成电影之后,愈发紧俏。不料麻烦随之而至。有一位叫潘金莲的广东女士,把冯小刚、刘震云等九人告上法庭,理由是电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不仅导致其精神极度压抑、苦闷,还连带殃及其家人与潘氏家族,使他们的社会评价严重受损。这一出,正呼应了小说和电影的主题:因前夫骂自己是“潘金莲”,为了讨一个清白的说法,李雪莲坚持告状20年。

区别在于,小说和电影的喜剧,本质则是悲剧;现实的喜剧,本质则是闹剧,名誉权被滥用,还有比这更滑稽的事么?其实,广东的潘女士,如果因为自己的名字备受讥嘲,需要一个发泄口,除了该天天诅咒《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和《金瓶梅》的作者兰陵笑笑生,不妨去起诉今天那些消费潘金莲的作家和导演———数了数,小说加电影,大陆加港台,足有数十部,挨个告下来,足以大红大紫。

找冯小刚、刘震云的晦气,显然打错了板子。换作叫李雪莲的女士起诉他们,也许逻辑更易自洽,虽然结果可能都一样。倘若追根究底,潘女士最该兴师问罪的对象,当数给她起名字的人,十之八九是她的父母。无法想象,命名者与此女究竟有何等深仇大恨,竟赐予“金莲”之名,使其一生苦苦挣扎于流言蜚语、冷嘲热讽的难堪与阴影之下。倘谓偶然,这样的无知,则需潘女士用名声买单,毋宁是更沉重的悲剧。

对于潘女士的苦闷,我能感同身受。因贱名之谐音,即一种鱼类,于是绰号自幼便叫开来,直至今日。我的心态,起初难受,然后愤怒,继而漠然,终而一笑置之,随众人之乐而乐。这个过程,正可用来涵养心性。诚然这是无奈之举,然而苦中作乐,不正是人生的写照么;我们决定不了人生的起点,譬如性别、出身、姓名,却可决定人生的方向,化嘲讽为自嘲,便是其中一种努力。

当然,潘女士如欲改变自己的名誉困境,还有一个更彻底的方法,即改写《水浒传》《金瓶梅》等文本所塑造的潘金莲的历史与艺术形象。这一工作,今人已经着手,譬如李碧华写《潘金莲之前世今生》、阎连科写《潘金莲逃离西门镇》、慕容雪村写《西门庆传奇》,遑论女权主义者把潘金莲重塑为女权斗士,爱情作家把潘金莲重塑为女神,最狠的则是段子手,直接让潘金莲改写了中国历史……潘金莲不再是潘金莲,而是时代的绘像与投影。

电影《阿甘正传》中有一句名言,“人生就像一盒夹心巧克力,你永远无法知道下一个是什么滋味”。有法官就借用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办案就像面对一盒魔法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有多奇葩”。很多网友对“潘金莲名誉权案”都抱着一种戏谑的态度,颇有一种看热闹的感觉。的确,一个不合逻辑的诉讼无论如何都让人严肃不起来。首先,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名誉权是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你必须证明那个被侵权的人就是你,不是随便一个同名同姓的人都可以说自己被侵权了。电影中所说的潘金莲是特指历史小说中的人物,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所谓的受到伤害与电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潘金莲是小说中虚构出来的人物,无论是《水浒》还是《金瓶梅》,都是小说而不是人物传记,既然是小说就允许虚构,否则就不会有艺术创作。即使小说创作有人物原型,在经过了艺术虚构以后也与原型无关了。而且到底有没有潘金莲这个人物原型已不可考,凭借一本所谓的《清河县志》就说这个人物真实存在过,实在没有说服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县志,其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为了旅游,有的为了投资,以致县志编造的成分很大,真实性已大大存疑。

为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法院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本来是一件司法为民的大好事,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十分明显。去年5月,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潘金莲名誉权案的受理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通报了立案情况,该院一年来登记立案达96669件,同比增长33%。

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收到的各种奇葩诉讼也在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有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有人因为林妙可不回微博留言,便以“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还有人走路时不慎踩翻井盖受伤,欲告井盖,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有法官认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滥诉、损害他人权益的“奇葩诉讼”都可以归为恶意诉讼。可是我国对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只对虚假诉讼有法律规定。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当然属于恶意诉讼,但是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毕竟与虚假诉讼不同,不能一概斥之为恶意诉讼。因为首先公民的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并不全都是恶意的,确实也有人真不知道自己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到底在哪里。所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也只能是宽容,而不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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