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广州中院通报广州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自广州中院2015年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40件,结案35件。共判处自然人被告人73名,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名,占5.5%,其中1名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2名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名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已收案件中,污染环境罪13件,占32.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3件,占32.5%;滥伐林木罪9件,占22.5%;非法采矿罪3件,占7.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占2.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1件,占2.5%。 ★案例: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当食材,增城酒厂老板获刑十年半 2012年以来,梁成焕在广州市增城正果镇兰溪村兰林路经营“和兴酒厂”期间,向他人收购圆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鸦鹃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浸泡药酒并出售。2015年1月24日中午13时许,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该酒厂查获浸泡各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的药酒24瓶;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包含:国家i级保护动物圆鼻巨蜥1只;国家ii级保护动物大壁虎10只、褐翅鸦鹃12只、松雀鹰3只、燕隼1只、东方角鸮1只、鹰科物种1只、鸮形目物种10只。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成焕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缴获的动物浸泡酒24瓶,予以没收、销毁。梁成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数量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中,查获的涉案动物酒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梁成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男子购买山林私自砍伐,判刑四年十个月罚十万 2009年底或2010年初,张国义向朱某荣购买了位于增城市增江街陆村“山猪冚”(土名)半山以上的松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上述范围的松树,共砍伐面积27亩,砍伐林木蓄积147立方米。2009年下半年,张国义向蔡日溪、蔡日明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陆村“山猪冚”(土名)下半山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共砍伐桉树林面积29.25亩,砍伐林木蓄积172立方米。 2013年3月,张国义伙同陈进荣(另案处理)合伙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向林某明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四丰村“大岭岗”(土名)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处桉树。在砍伐中途张国义退出合伙,但并未阻止同案人继续砍伐,两人共在该处砍伐林木面积93亩,林木蓄积480.1立方米。 2013年7月份,张国义向陈某光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四丰村“水磨冚”(土名)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处桉树,共砍伐林木面积70.5亩,林木蓄积326.7立方米。一审判决张国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国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众认为林木所有人有权采伐林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国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失去人身自由,且被判处罚金十万元,教训十分惨痛。 ★案例:花卉基地被浇筑水泥变商铺,租金没收到老板被罚又入刑 2009年底,王炳焰代表广州市悦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悦新公司)向上岗经济社等租用弃耕土地128.958亩作为花卉种植基地。该社向当地镇政府申请将涉案地块用于种植花卉,镇政府亦答复同意,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面积不能超过千分之六。2010年10月,在未取得国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王炳焰即以悦新公司之名,改变土地用途,聘请他人对土地进行浇筑平底化水泥路面,并搭建砖墙铁皮屋顶的简易商铺用于出租。 经鉴定,85.232亩基本农田因采用建筑材料进行固化,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案发后,悦新公司已对上述被破坏土地进行了复绿,并承担了大部分整改费用。王炳焰在被公安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为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认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悦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炳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悦新公司及王炳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激励犯罪主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悦新公司及王炳焰采用建筑材料固化涉案耕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主观上有增加农村土地利用收益,提高当地农民收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动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涉案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但因地势低洼,不具备耕种条件,已长期弃耕,起不到保障粮食生产等作用;案发后其积极采取措施复耕复绿并通过验收,土壤恢复状况较好,悦新公司在涉案地块整改过程中,亦承担了大部分整改费用,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本案二审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当减轻处罚,激励犯罪主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