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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汪超诬陷坐牢1672天的道歉 增城法院对汪超的国家赔偿73万谁来买单?

17-8-22 06:0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008| 评论: 0|原作者: 马进彪

摘要: 本只是一名在广东东莞一家模型厂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入狱5年。汪超的父亲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诉,2015年6月,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认 ...
本只是一名在广东东莞一家模型厂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跟一起从没做过的抢劫案扯上联系,甚至因此入狱5年。汪超的父亲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诉,2015年6月,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汪超的父亲继续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一个月后撤销了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释放。现在汪超向广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73万元的申请。


对汪超青春时光的道歉

汪超提出了国家赔偿73万元的申请,高吗?不高。因为青春本无价,这73万元看起来不少,但对一个人的美好青春来说,只是一个谁都不愿看到的数码而已。它代表的并不是钱,而是汪超家人一种艰难痛苦的历程,这里面寄托着法律应有的救济与安慰,也有汪超家人对往昔的无奈,当这些合为一体的时候,那只能是一种对汪超青春时光的道歉。

然而任何冤案的昭雪,并不一定就是现阶段的必然结果,因为冤案产生的惯力,犹如物理世界中的惯性一样,它总会有反作用力的一面。因而,克服这种来自方方面面的反作用力,本身就是一种对强大惯性的挑战,而凡是能称得上挑战的事情,就天然性地存在着不成功的可能,甚至,不成功的可能性会远远大于成功的可能性。

因为,冤案的昭雪,不仅是个法律的概念,同时,它也是个与时间成本捆绑在一起的痛苦指数,但是,对于这起冤案,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它还是昭雪了,从汪超家人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不幸中的万幸,因此,汪超提出了国家赔偿73万元的申请,这也是一个与时间成本无法割裂的祈祷数码。

然而,在现实中,数字已然不是最重要的,而最重要的是正义来临的速度,换言之,正义的到来不应当是在人们的遗忘之后,而当是在社会发出质疑的最短时间内。但是,这起冤案的发酵期实在太长,况且,如果不是惊动了广东高院,还不知要发酵到什么时候,而之所以社会如此关注此案,赔偿额度从来就不是最大关注点,而背后的正义修复机制才是社会关注的核心所在。

从司法角度来说,法治的进步,就是朝着最完善的方向发展,而完善也意味着艰难,但这就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所在,也正是有了这样的价值指引,法治社会才能不断地突破对法律的现有认知,而这一切,也正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修复甚至是对一些冤案的昭雪来实现的。因此,人们关注汪超提出国家赔偿73万元的申请,本质上还是对社会正义修复机制的探讨与折射,而这73万赔偿就是修复社会正义的必付成本,但它不应当是一个数字式的休止符。

在这起冤案之后,还应当产生一个必然的修复契机,那就是对现有的司法环节给予通盘的梳理。主动地防患于未然,在任何时候都比被动地纠正冤案都更加重要,因而,这73万赔偿万赔偿,既是对社会正义修复个案的必付成本,同时,也应当是对完善整体机制必付的成本,冤案之后,还应当有一个机制建设与机制完善的回答。

汪超提出73万元赔偿金,最后是否能够达成,这对汪超来说很重要,但对整个社会来说这个过程更重要。因为司法的每一次进步,都会伴随着各种阵痛,而汪超提出赔偿金,就是一种司法再次进步之前阵痛的开始。国家赔偿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的过程,其间必会牵涉到在职及不在职的所有办案人员,在这样精细梳理时,73万元赔偿金就会成为一条主线,将所有责任人的责任分量串联起来,并分解于每个责任人的头上。

73万元赔偿金从哪里来?

而此时,赔偿金也会成为一根传导阵痛的神经,它会让其中每一办案者都会感到一种阵痛,而在社会关注中,这样的阵痛便会充分加大,由此它也就成为了一种放射状的社会阵痛。而另一方面,73万元赔偿金从哪里来?这也是一个痛点,因为它已涉及到了另外一个系统。那就是如果赔偿金达成了,那么就一定要有一个出处,但不管这个出处叫什么名称,最终都会是纳税人的钱,这可以理解为是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自己的错判成本买单。

但是,这会令所有纳税人不满,因为,他们的钱不应当是用来购买错误的。而这样的民意之声音,就会使这个支出系统产生阵痛,而这个阵痛又会反射给司法系统。在这两个系统之间,这样的阵痛会反复反射,并产生更复杂情形,从而又会使阵痛在民意中再次加大。而此时,司法阵痛的定义,就会是“不会顺利的赔偿”。

但这样的痛却是司法进步的一种催动力,因为在阵痛中就会想到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阵痛,而这就会修复性地作用于司法制度建设,从而在制度上不让每一个赔偿先例成为错判的“先烈”。对于汪超提出的巨额赔偿金,其意义是双重的,其一,对于汪超个人来说这很重要,那是他新生活的起点,其意义不言自明,只要司法漏洞还存在,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汪超”。

其二,对于社会来说,司法必须要进步,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但现实中这必须要让办案的所有人员,及整个司法过程真切感到阵痛的代价,痛定思痛,在汪超案中这就是一种辐射长远的法治催动力。汪超依法提出赔偿金,其实是向司法漏洞提出的赔偿,但这样的赔偿更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现实教育,让他们知道,办错了案件就必须以各种形式付出纠错成本。对于汪超提出的赔偿金,不管是否能够达成,都会是一场“不会顺利的赔偿”。但从司法进步角度来讲,汪超提出的巨额赔偿金,无论如何都会为司法昂贵的错判成本。

相关资料:2017年侵犯人身自由每天赔偿258.89元

国家赔偿标准又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两高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这258.89元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8年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今年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标准为:67569元÷(365天-104天)≈258.89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此外,国家赔偿中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随着工资水平上涨,近几年的国家赔偿标准也在不断提高,2013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日赔偿标准为182.35元、2014年为200.69元、2015年为219.72元、2016年为2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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