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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为民排难解忧:记增城市增江司法所所长单汉光同志调解工作二三事

14-10-9 05:29|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664| 评论: 0|来自: 广州政法

摘要: 2013年10月,经增城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同意单汉光同志交流到增江司法所任所长。单汉光同志对于增江街司法工作满怀热情和憧憬,一心为实现平安增江作贡献。单汉光同志从事司法工作30多年,兢兢业业,法律知识扎实,工 ...
2013年10月,经增城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同意单汉光同志交流到增江司法所任所长。单汉光同志对于增江街司法工作满怀热情和憧憬,一心为实现平安增江作贡献。单汉光同志从事司法工作30多年,兢兢业业,法律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尤其对司法调解工作独具匠心,练就一身调解好功夫。一到任立即组织全所同志开展矛盾纠纷和积案排查工作,分门别类,理清工作思路和分准时间节点。

对前来司法所寻求帮助的群众热情有礼,耐心听取他们的苦处、难处,做到件件落实处、事事有回音。能够主动指导、协助各村(居)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各村(居)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工作,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平安增江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上任的第二天下午二时,单汉光同志在上班时途经增江大道,发现有一辆小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执,单汉光同志立即停车前行了解情况并开展现场调解工作。经了解,摩托车司机李某某为外来务工者,因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逆行而碰撞小车,造成小车划花,小车司机蓝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3000元,而李某某只同意赔偿300元,双方各执已见互不让步,发生争执。由于李某某逆行违反交通规则,单汉光对李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一番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某赔偿蓝某某700元维修费。

二、2013年10月11日,据了解,增江街陆村村内有15棵乌榄树,由于历史原因,其权属模糊不清,多年来一直难以协调。近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问题村整顿治理有关工作精神,增江街抽调司法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由司法所牵头成立调处专项工作组,单汉光同志带领工作组从11月25日开始驻村现场调处。

通过搜集村委会有关这15棵乌榄树的历史资料以及咨询村社老干部的意见,耐心仔细地对当事人解读政策、解释情况,苦口婆心地劝说当事人。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至11月底,15棵乌榄树权属问题涉及到的36名村民意见终于达成一致,村民友好自愿地签订协议,困扰村委多年的乌榄树纠纷得到成功解决。

三、2014年5月3日下午,小孩刘某与小孩张某某相约到增城大桥河边捉鱼,张某某不慎掉到增江街遇溺身亡,死者家属得知后情绪激动,要求追究小刘监护人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休,矛盾激化,由此引起了一场丧葬费纠纷。接报后,增江司法所所长单汉光同志高度重视,与所全体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调解工作。会同增江派出所、街应急办、街信访调解办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调处,详细、客观了解事故的缘由,并组成联调小组,深入开展调解工作。

事故发生后,小张家属张某根、蓝某等15人找到小刘的监护人刘某平、戴某夫妇评理,认为小张是因小刘约去捉鱼而遇溺,遇溺后又因小刘没有如实向小张的奶奶反映导致错过了抢救时间才造成小张死亡,因此要追究小刘的监护人责任。双方互相争执,而张某根、蓝某因痛失儿子,悲愤交集,情绪激动,有发生过激行为倾向。

了解到事情原委后,由增江街司法所单汉光与派出所、应急办、信访办组成的联调小组工作人员陷入两难:小张是遇溺身亡,按照法律规定,他的死与刘家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不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又怕会刺激张家本已激动的神经,产生不良后果。为避免事情闹大,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根、蓝某夫妇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对张某的遇溺表示同情,慢慢取得他们的信任,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时,张某的家属情绪才有所平缓,同意接受司法所等部门的调处。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张家在联调小组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下讲出了他们的诉求:要求刘家赔偿其儿子丧葬等费用共100万元。但刘某平认为,自己已尽了对儿子小刘的监护责任,对于小张的溺亡,没有任何责任,但考虑到死者是儿子的好朋友,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3000元的丧葬费补偿。由于双方对补偿款意见分歧太大,司法所单汉光同志先平息双方激动的情绪,耐心做说服劝导工作;

单汉光同志发现刘某与张某某是好朋友这一关键因素,紧紧把握不放松,从情义上入手,引出双方的亲情、友情的情感思绪,引导双方家长换位思考,并对双方家长作进一步的劝说。一方面向张某根、蓝某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跟刘家做调解工作:两小孩是好朋友,遭遇这样的不幸,小刘若未及时向大人反映,延误抢救,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调解工作从当天9时持续至19时,双方才有所让步。张家将诉求降至要求刘某平赔偿儿子的丧葬费20000元,另要求刘某平为其子小张送葬。但刘某平只愿意补偿12000元。经过一番工作,争议逐渐缩小,但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所单汉光同志决定第三天继续调解。第三天上午,联调小组继续对小张遇溺死亡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将法律相关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向张家人作了解释说明:

于法,刘家对小张死亡不负有直接责任;于情,这样的后果刘家并非故意导致,硬要刘家人为小张送葬也不妥。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苦口婆心的劝说,当天11时30分许,双方达成协议:由小刘的监护人刘某平对小张遇溺身亡事件作出15500元的补偿(该款包括丧葬费、抚慰金及出殡花圈等费用)。至此,一宗因两小孩相约到河边捉鱼,其中人遇溺死亡的补偿纠纷,终于成功化解,双方对司法所单汉光同志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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