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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新塘镇六旬环卫老伯 五楼乱扔垃圾砸死六岁幼童 获刑两年公司赔偿66万

14-6-26 05:4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439| 评论: 0|来自: 广州政法

摘要: 2014年6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宋某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所在公司民事赔偿受害人亲属66万。法官希望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 ...
2014年6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宋某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所在公司民事赔偿受害人亲属66万。法官希望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高楼的全体业户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和提醒,共同养成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

增城市新塘镇六旬环卫老伯 五楼乱扔垃圾砸死六岁幼童 获刑两年公司赔偿66万


丧子的痛苦在两个家庭里蔓延

今年66岁的被告人宋某高是四川广安人,30多年前,宋某高的老婆带着十几岁的儿子离家出走。家境贫寒的宋某高筹集资金,四处寻找老婆和儿子,终是没有任何结果。宋某高没有放弃,但一次又一次的失望让他逐渐消磨了意气。三年前,宋某高寻找老婆到了广州增城,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来到新塘镇一家制衣厂打工,当环卫工,负责打扫一栋五层宿舍的卫生,每月工资1000多元。凄惨的故事便发生在这里。

宋某高打扫卫生,每次都将各楼层的垃圾扫在一起,装在一个塑料袋里,直接从窗口抛到楼下的院子里,再装进垃圾车里,三年来一直无事。2014年1月23日7时许,劳累了一天的工人们还在熟睡中,宋某高向往常一样工作。在五楼打扫卫生过程中,他将清扫的垃圾用尼龙袋装好后,向楼下抛下。但这次却砸中了一个六岁男童孟某,后男童医治无效于2月9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因头面部与钝性物体接触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原来,六岁男童孟某是住在二层的一对夫妻的儿子,起得早出来在垃圾堆里捡塑料瓶卖掉换钱。宋某高在现场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月15日,宋某高所在的公司与被害人孟某家属签订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6万元。被告人宋某高在清洁卫生时将垃圾从高楼抛到楼下空地,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宋某高有自首情节、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听到判决后的宋某高显得很平静,只有小学一年级文化的他言语很稀少,但还是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他自己的儿子多年不见,现在又令人失去了儿子,丧子的痛苦在两个家庭里蔓延。宋某高表示,出狱后将再也不干环卫工了,回四川老家去。

法官说法: (增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淑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被害人伤亡。本案中,被告人宋某高在清洁楼房卫生时将垃圾从高楼抛到楼下空地,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或杀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施这种高空抛物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本案被告人宋某高是在工作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死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发生后,其工作单位经协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66万元。我们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工厂要教育、监管好工人,高楼的全体业户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和提醒,共同养成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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