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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两男子为多得征收补偿款 贿赂城管违规加建房屋 发生坍塌致4死2伤

20-5-1 10:2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76| 评论: 0|来自: 北京青年报社

摘要: 为多得征收补偿款,广州增城区两男子陈强、陈龙(均为化名)经商量策划,共同对一房屋进行违规加建楼层。不料施工过程中房屋发生坍塌,造成4死2伤。另经查明,为规避查处,陈龙曾多次向当地城管中队协管员贿送好处费 ...
为多得征收补偿款,广州增城区两男子陈强、陈龙(均为化名)经商量策划,共同对一房屋进行违规加建楼层。不料施工过程中房屋发生坍塌,造成4死2伤。另经查明,为规避查处,陈龙曾多次向当地城管中队协管员贿送好处费近9万元。2020年1月,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陈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陈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陈强不服提起上诉。5月1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州中院已于日前二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加建三、四层时发生坍塌

据裁定书显示,2018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强、陈龙为在房屋征收时得到更多的征收补偿款,经商量策划,由陈强提供屋地,由陈龙疏通城管关系和出资违规建设,共同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房屋进行违规加建楼层。同年10月24日13时许,上述房屋在违规加建第三、四层的过程中发生坍塌;

导致现场包工头陈某军(符合被重物作用于头面部、胸腹部、腰背部、四肢致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以及施工人员陈某友(符合因重物压迫头面部、胸背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欧某甲(符合被重物砸压、泥沙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chuthimo(越某,中文译名周氏梅,因钝物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龚某社(轻伤二级)和欧某乙(轻微伤)受伤的后果。

为规避查处曾多次贿赂城管协管员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龙为多名人员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的房屋实施违建和规避查处,请托时任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局永宁中队协管员关某、萧某提供帮助,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好处费合计人民币89999.97元。据刑事裁定书介绍,所涉房屋共达7处。

2020年1月10日,广州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陈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告人陈强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审查了上诉人的书面上诉意见,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4月29日公开该案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陈强、原审被告人陈龙在建设房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原审被告人陈龙为实施违法建设规避查处,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陈龙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陈龙对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示认罪,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强、原审被告人陈龙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后取得大部分被害人家属或被害人的谅解,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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