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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增城车主高速路开“乌龟车”被追尾 造成副驾驶座人死亡 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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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5 15: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因在高速路低速行驶,被后车追尾,“乌龟车”车主被认定负次责。2016年1月下旬,增城区法院判决被追尾车辆驾驶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5年3月,阿国(化名,以下人名均为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亲属阿福,沿济广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塘出口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阿黎驾驶的低速(18公里/小时至29公里/小时)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阿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国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发生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被追尾车辆的驾驶人阿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发生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庭审中,阿黎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无异议。经过增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原告阿国同时起诉了侵权人阿黎和阿黎的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阿国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阿黎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阿黎按过错比例承担。结合该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以及该案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对阿国的损失,应由被追尾车辆驾驶人阿黎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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