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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因工作不落实 发生增城学生溺水事故 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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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17 2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广东省部分地区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教训极其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夏季高温季节中小学生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2008年7月中旬,增城市人民政府向各镇街、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暑假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与学生家长、村(社)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生命安全,尽量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参与的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共同监督和管理青少年学生在校园外的不安全行为;

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按规定组织好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严防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全市各镇街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通过采取黑板报、专题报告等形式或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介,实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自觉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严格纪律,严禁学生私自下河、堰、塘、湖、渠、水库等危险水域戏水、游泳,教育学生不在无监护人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护自救方法。

《通知》强调,各镇街、建设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建筑工地形成的坑洼、池塘等,力促其该回填的要立即回填,该设警示标志的要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同时要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市水利部门要会同各镇街,切实加强对全市河涌、水塘、水库的安全隐患检查,摸清危险水域现状,指定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在一些可能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池塘、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牌。

其他相关单位也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各镇街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发生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后,学校等单位要立即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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