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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女儿被其增城区增江街时代倾城小区住户养的狗吓个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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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0-31 2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你看到这些萌萌的宠物狗,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喜爱?想上前抱起亲一个?然而,对于某些人来说,这些可爱的狗狗却是“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甚至撒腿就跑。2015年10月下旬,记者接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某小区住户刘先生的报料,有邻居的女儿在小区遭到其他住户饲养的小狗追赶,母女二人都吓到面无血色、惊慌失措,幸好小女孩最后平安无事。事后记者到该小区走访了解情况,发现这里的狗狗住户还真不少!

事后该邻居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讨起了说法,其他业主也纷纷反映小区内时有小狗噪声扰民、小狗随地大小便的情况发生。物业说法:近期会针对养狗户进行上门宣传工作,加强巡查和劝阻,同时上报辖区派出所联合治理养狗带来的安全隐患。据了解,该小区目前常住住户1600多户,其中,经物业公司登记的养狗户有300多户,也就是说,平均约每5户,就有一户养狗。



业主采访

何阿姨:我居住的那一栋就非常多养狗户,有时带着小孙子在电梯碰见这些小狗自己都害怕,因为有些狗主是没有用狗绳的,有些小狗就算有狗绳拴着也非常好动,在电梯狭窄的空间里令人提心吊胆。

陈先生(狗主):我没有为狗狗“上牌”,主要是觉得麻烦,自己溜狗的时候会注意用狗绳。

法律意见

据悉,目前广州市饲养犬只约50万只,从2009年1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至今,仅有7万多只狗狗办了“养犬登记证”。占养狗总数的大约一成。为此,记者咨询了律师意见。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文学系法律课讲师、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

惩罚力度不够是造成该条例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因。条例确实有规定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能自觉去登记的人必定不多,所以在实施上确实会有一定困难。万一在小区发生狗狗伤人的情况,各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判定?

陈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物业公司对住宅区环境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住宅区内宠物伤人的行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结语

由此可见,从大广州的范围来看,目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依然存在不少困难。而从增城来看,由于乡镇和城乡结合部众多,在管理上存在着自身的特点,执法难度更加大。其实,法只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关键还是要靠个人自律,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文明养狗,让狗狗与其他邻居也和谐共处。大家一起来学学《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摘录:

(1)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2)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用犬绳牵领犬只;
(3)为犬只佩戴犬牌;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6)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7)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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