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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起增城区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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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 21: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记者2016年11月1日从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城办事处获悉,11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贷款申请流程进一步简化。据了解,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对公积金贷款工作作出了多项新调整和规定。

其中,从11月起,广州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人(职工)的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广州市缴纳基数上限的对比情况自行处理,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供收入证明。具体办法为: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广州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同时,通知强调,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严格执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并且对六种情况的职工实行限制贷款。这六种情况分别是: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以上六种情况均与贷款申请职工的诚信度有关,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约束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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