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请 登录 或 马上註冊

增城视窗 首页 资讯 政务文宣 查看内容

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1-8-29 14:5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337| 评论: 0

摘要: 《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三届3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1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告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 ...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内的房管分局(所、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改办。

(四)复核和评分: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应当在评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或《增城日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增城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增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增城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增城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提供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协助查核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第十二条 市房改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增城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 广州市增城区香蕉产量的气象预报模型 为乡
  • 试探广州市增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对策
  • 广州市增城区41个气象观测站2011—2021年强
  • 从深山非遗到网红打卡地 增城区派潭镇背阴
  •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五一"首日迎客6万人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