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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1-8-29 14:5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336| 评论: 0

摘要: 《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三届3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1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告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 ...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居住面积每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09—5832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5—5208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61—4584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按年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房改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二)申请人自行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并将该帐户的账号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统一报给市房改办;
  (四)市房改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五)市房改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或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六) 申请人领取租赁补贴后,须在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供出租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租赁合同或由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居住面积、时间、住房地址),逾期不提供的,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分配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改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三)申请人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改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房改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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