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及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2.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3.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附件1: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口数)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486 5832 <10 3 2 972 11664 <10 6 3 1458 17496 <10 9 ≥4 1944 23328 <10 1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 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作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下计20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5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3960元以下计18分; (二)3961元以上4584元以下计12分; (三)4585元以上5208元以下计6分; (四)5209元以上5832元以下计1分; 三、按户口在增城年限评分: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增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在增城时间认定:以现居住户籍的登记时间为起算时间;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及受到增城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 八、父母在本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购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地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购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提交相关单位查核。 三、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 购买的住房; 4. 在5年内已出售的住房; 5. 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拆迁的住房)。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