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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2-6-21 04:4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494| 评论: 0|来自: 增城市农业局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动物疫情,营造高效、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增城的目标任务,增城市农业局牵头起草了《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为进一步规范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动物疫情,营造高效、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增城的目标任务,增城市农业局牵头起草了《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对《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6月18日至6月28日向增城市农业局反映或提交。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途径有:

1.邮寄地址:增城市农业局(邮政编码:511300);
2.传真号码:82633276;
3.电子邮箱:82612153@163.com。

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城市生猪养殖管理,规范生猪养殖行为,根据《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增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生猪养殖场的定义:根据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本细则所指的生猪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存栏头数小于100的叫养殖户。)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等生猪的养殖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增城市、镇(街)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增城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养区域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生猪禁养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荔新、增滩、新新、增派、荔三、增龙、平中、广汕、广深公路、广惠高速、广河高速、增从高速、增莞高速、广园快速路、广深高速、铁路等增城范围内的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第五条.各镇街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辖区生猪禁养区的具体范围提出初步意见报增城市政府,增城市政府审定后呈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三章.建场条件

第六条生猪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增城市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位于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纳污范围的,具备污水接入增城市排污管网的条件;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六)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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