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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第4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12-7-16 11:3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264|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为不断加强增城市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增委发﹝2004﹞12号)精神,现就开展增城市第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有关事 ...
(三)综合及其他领域

10、在医疗卫生领域。近5年来,在重大疾病预防、临床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广州市先进水平;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广州市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增城市卫生局)

11、在农业领域。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选育、试验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广州市内同行认可者。(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增城市农业局)

12、在体育领域。近5年来,培养出具有省级以上水平,获得多次省以上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增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教练员。(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增城市文体旅游局;协办单位:增城市体育发展中心)

13、近5年来,在省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者;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高水评论文者。(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近5年来,在经济(包括财税、金融、统计、审计、会计)、科技、教育、法律、体育、文艺、新闻、出版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的综合评价),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者,如果不能依据上述“1至13条”确定“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的,属自然科学类的“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确定为人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非自然科学类的“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均确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类优秀人才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推荐条件”者,可以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也可选择分类同时申报(需分别做好申报资料)。

二、选拔程序和方法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按《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体现“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具体程序分五步进行:

(一)申报推荐。申报推荐形式包括:1、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组织推荐。由各学会或学术团体以组织名义进行推荐;3、专家推荐。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推荐;4、个人自荐。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证明其自荐材料的真实性。

上报材料包括:1、《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呈报表》(可复印或从增城政府网zcic.gd.cn、“增城之窗”网站zcwin.com下载)一式两份;2、近3年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3、主要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包括成果鉴定证书、主要荣誉证书、论文代表作(不超过5篇)、主要著作封页、承担的市级以上项目课题批件和计划书以及能说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成果的其他相关材料等。材料请按上述类别的顺序(同一类别按档次和重要性由高到低排序)装订成册,同时材料1、2须提交电子版,所有申报材料不退还。

上述表格、资料请于8月3日前报送“资料收集和人选初评责任单位”(见“推荐条件”后的备注)。单位推荐适用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组织推荐、专家推荐和个人自荐形式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人员,须将上述表格资料报送给主管业务的局以上单位,审核后加意见再统一报送。

(二)初评筛选。增城市人社局、增城市科经信局、增城市教育局、增城市农业局、增城市文体旅游局、增城市卫生局、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料审核、成果验证、人选比较,以集体研究的形式提出初评人选名单,并撰写推荐报告,连同初评人选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增城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增城市委组织部)。

(三)专家评审。增城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增城市人社局、增城市科经信局等部门根据初评人选的领域分布情况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广州市专家;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评审认定,并研究确定预选对象。

(四)审核公示。增城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各预选对象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批准表彰。将公示后的初步人选名单报增城市委、增城市政府批准,由增城市委、增城市政府授予“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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