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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简介

12-7-20 10:0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908| 评论: 0

摘要: 一、补偿原则: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结余基金,对已获得住院补偿并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因此,针对增城市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市政府对参合农民的关怀和保障参 ...
一、补偿原则: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结余基金,对已获得住院补偿并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因此,针对增城市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市政府对参合农民的关怀和保障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在调整完善下一年度统筹补偿方案前进行二次补偿调控措施。二次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偿对象: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时间为准)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其单次住院费用按《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进行补偿后达到二次补偿的起付标准可获得二次补偿。

三、补偿标准:(一)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每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作为补偿标准,设立5种级别的补偿比例。

1级:1万元≤自付金额≤2万元,补偿比例为30%;
2级:2万元<自付金额≤3万元,补偿比例为40%;
3级:3万元<自付金额≤4万元,补偿比例为50%;
4级:4万元<自付金额≤5万元,补偿比例为60%;
5级:自付金额>5万元,补偿比例为70%;

计算方法为:

1级:二次补偿金额=自付费用×30%;
2级:二次补偿金额=6000元+(自付费用-2万元)×40%;
3级:二次补偿金额=10000元+(自付费用-3万元)×50%;
4级:二次补偿金额=15000元+(自付费用-4万元)×60%;
5级:二次补偿金额=21000元+(自付费用-5万元)×70%;

二)在增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各档的补偿比例中提高5%。

四、补偿办法

(一)独立结算。从2012年1月1日至本二次补偿方案实施之日期间住院,并已按《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办理了补偿,达到二次补偿标准的参合农民,由镇(街)农合办负责通知患者或家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属镇(街)农合办确认其二次补偿相关信息,镇(街)农合办每周将确认好的《增城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结算单》交给市农合办审核,审核后交给中国人寿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复核并划账。

二次补偿人员名单在镇、村公示,也可登录增城社会保险信息网、增城政府信息网查询或咨询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同步结算。从二次补偿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新农合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达到二次补偿标准的可与住院补偿同步结算,不需单独申请办理二次补偿手续,二次补偿人员名单按上述方法进行公示。

1.零星补偿。主要是在本市外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只需办理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达到二次补偿标准的无需另外递交资料,中国人寿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在系统上自动计算出二次补偿金额,并将二次补偿金额与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直接划拨到参合农民提供的银行账户。

2.现场补偿。在本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都能实现即时结算,达到二次补偿标准的无需另外办理手续,中国人寿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在系统上自动计算出二次补偿金额,出院时可在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的基础上即时享受二次补偿。二次补偿费用由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农合办按月度方式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套取、冒领新农合二次补偿资金。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施时间: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解注:补偿公式: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住院总金额-自费金额-起付线)×补偿比例。
自费金额: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自费或部分自费的医疗项目及药物的费用总和,如:新农合规定乙类药物报销比例为80%,则20%列入自费部分。
自付金额:参合农民申请新农合补偿后需要支付的费用,自付金额=住院总金额-实际补偿金额。 34698078339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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