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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现实意义

13-2-3 11:0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594| 评论: 0|原作者: 陈金和

摘要: 2003年12月31日,广东省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这是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它打破了增城市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有其重要的意义。自1993年以来,增城市人大代表任期 ...
2003年12月31日,广东省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这是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它打破了增城市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有其重要的意义。自1993年以来,增城市人大代表任期5年。10多年来,绝大多数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政议政,为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市人大代表只进不出还是带来一些问题和困扰。

增城市人大代表终届制的现状及问题

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作出了规定,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增城市历届代表名额是依法确定的,而且经确定后,不再变动。一般情况下,没有机动代表名额。如增城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总名额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为271名,这个总名额在本届内不再变动,目前没有机动代表名额。

但有的担任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的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往往会调离原选区到市直单位或别的镇党委、镇政府任职;有的担任局以上机关领导职务的市人大代表也同样会调离原选区到镇党委、镇政府或“一府两院”工作。出现以上情形的代表,不仅影响了原代表类别,造成代表结构不合理,而且从精力上、工作上或职责上都不便于为选民服务,可他们又不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相对的是,现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或局以上机关领导,因没有机动的代表名额,又一时不能被补选为市人大代表,而且要等几年直至换届选举才能被选为市人大代表。这不利于人大代表工作的组织和开展,不利于人代会的各项重要工作报告的审议和社情民意的反映。比如,2001年,分别担任增城市永和镇、镇龙镇、小楼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等职务的六七名市人大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区,带走了代表名额。

而新当选这三个镇的党委书记、镇长却因没有机动代表名额,暂时不能被补选为市人大代表,结果在当年召开的增城市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夕,因推选代表团团长而感到为难。无奈,只好推选担任镇非主要领导职务的代表担任团长,而这些代表在组织能力、领导能力、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分析问题能力上都比不上现任的镇主要领导,以致在审议大会各项重要工作报告和组织代表开展小组活动等方面工作也不尽如人意。

那些调离原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因要忙于本职工作,无时间和精力与原选区选民联系,倾听选民的意见、建议,因而在参政议政中代表不了原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一些选民反映,有的市人大代表自调离原选区后就很少与选民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这些代表在人代会上反映的意见,也大多不是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市人大代表只进不出的现象还会影响到大会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仍以前面提及的三个镇为例,那年大会闭会期间,这三个镇在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建立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等方面工作,都处于被动状态。市人大代表只进不出,也不利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常委会委员是从各个方面的市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在任期内,委员也常因工作需要调到“一府两院”任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委会委员担任“一府两院”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这一点他们依法做到了,但往往不主动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不辞去代表职务,就腾不出代表名额,再加上没有机动的代表名额,一时不能补选相应的同志为市人大代表,使常委会的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代表进出问题,是多年来制约代表工作的一个难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皆为五年。关于市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但没有明确规定代表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辞去代表职务。在目前情况下,就增城市而言,只要没到被罢免、被终止代表资格地步,或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即使没有在原选区那样较好地为选民服务,也可平安地任期届满,无忧无虑地实现届内“终身制”。因此,建立和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就尤显重要了。

建立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这都说明代表可以辞职,建立和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法律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

再者,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本身虽有约束性却没有强制性,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并非强制代表辞职,只不过是提醒、建议代表在该辞职的时候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如果代表认为还可以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可以不辞职,辞职与否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代表手中。因此,建立和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并没有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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