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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中新镇屡次违法的“民心工程” 破解执行难先要拿“官赖”开刀

14-4-29 06:51|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52| 评论: 0|原作者: 乔志峰/刘洛妍

摘要: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

一个“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却并没有给坑贝村村民崔国潮带来实惠。据村民崔国潮说,2010年12月31日,在未征得他家同意的情况下,他家的祖屋被当地政府推倒拆除。在与镇、村干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法律维权,2013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中新镇政府、坑贝村委会及崔屋经济合作社为共同侵权人,判令向崔国潮家赔偿22万余元。然而时过一年半,镇政府却分文不给。

此事件表面看来像是一个简单的赔偿案件,然而实则并不简单,一个本是惠民的“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却并未给村民们带来应有的实惠。在被强拆了自己租屋后,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一纸诉讼后也没能解决崔国潮的困境,大家不禁想问,这一切究竟怎么了?

其实,早在2011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那么,缘何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还敢于强拆村民的租屋呢?原因还在于,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就会出现私吞现象,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所谓的“民心工程”就是政府为解决老百姓的困难,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项目。然而因为屡次违法而没有达到惠民的目的,想必就是该镇政府的失败,也绝非民心所向。

因此,笔者认为,此事件再次说明不仅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相关部门更应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让“民心工程”真正推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

为了建“民心工程”,竟然强拆村民的房子,并且这个所谓的“民心工程”还打着“弘扬法治精神”的旗号,真是一个黑色幽默。在法院判决后,当地镇、村干部依然拒不赔付。如此罔顾民生、蔑视法律,这到底是“民心工程”还是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到底是在“弘扬法治精神”,还是抹黑法治精神?

诉讼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当中,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当前,执行难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尤其是“涉官涉府”等特殊主体类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部分党政机关和官员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倒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更有甚至还通过自身的特殊地位向法院施压,阻碍法院正常执行。

跟“民赖”比起来,“官赖”造成的危害更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和法律尊严,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激化了社会矛盾,让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沦为一句空话。应对“官赖”,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2012年9月起,针对“涉府案件”长期难以执结、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实际情况,重庆二中院适时开展了“涉府案件执行”专项活动。

为切实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该院将辖区基层法院历年未能执结的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部提级执行,有效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此同时,该院坚持以维护法律权威为着眼点,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政府负责人,依法采取“预拘留”强制措施,形成法律威慑,迫其主动履行义务。提级执行和“预拘留”效果十分显著.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该院共执结政府为被执行人的各类案件21件,兑现债权3.24亿元。刚才提到的广州市增城的案子,是否也可以试试提级执行和“预拘留”呢?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某些地方领导的法律意识,更要加快执行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一些代表在“两会”上建议,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窃以为,确保执行到位,先要拿“官赖”开刀,绝不能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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