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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强拆村民告赢官司 增城市中新镇政府拒不赔付 法治社会“官赖”必无立足之地

14-5-1 08:4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9931| 评论: 0|原作者: 一叶|来自: 上海法治报

摘要: 2014年4月下旬,据新京报报道,广州一镇政府为“民心工程”强拆民居,败诉后拒赔。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
2014年4月下旬,据新京报报道,广州一镇政府为“民心工程”强拆民居,败诉后拒赔。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

破解执行难先拿“官赖”开刀

为了建“民心工程”,竟然强拆村民的房子,并且这个所谓的“民心工程”还打着“弘扬法治精神”的旗号,真是一个黑色幽默。在法院判决后,当地镇、村干部依然拒不赔付。如此罔顾民生、蔑视法律,这到底是“民心工程”还是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到底是在“弘扬法治精神”,还是抹黑法治精神?

诉讼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当中,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当前,执行难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尤其是“涉官涉府”等特殊主体类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部分党政机关和官员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倒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更有甚至还通过自身的特殊地位向法院施压,阻碍法院正常执行。

跟“民赖”比起来,“官赖”造成的危害更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和法律尊严,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激化了社会矛盾,让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沦为一句空话。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某些地方领导的法律意识,更要加快执行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一些代表在“两会”上建议,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为确保执行到位,先要拿“官赖”开刀,绝不能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

法院应有底气拘留“官赖”

这起案件首先让人感受到一些官员政治素质之差。他们要建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工程,却可以违法进行强拆;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广州中院判其败诉之后,却敢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当起了“官赖”。看来,在某些官员眼里,他们只是把法治当成统治老百姓的武器,而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广州中院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值得赞扬。他们能够受理村民起诉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案子,而且能够依法判处村民胜诉,判处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更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民告官普遍困难、胜诉率很低的情况下,广州中院能依法判决,显得难能可贵。

现在,又一个考验摆在了广州中院面前:如何不让终审判决沦为难以兑现的“法律白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治社会,必然让官赖无立足之地。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条款,其用意十分明显,就是要从行政立法上给予官赖强有力的震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似乎还没有“官赖”被法院拘留过。既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的某些官员要以身试法,广州中院不妨认真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能被拘留的程度。如此既能让人民扬眉吐气,又可树立法律的尊严,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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