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请 登录 或 马上註冊

增城视窗 首页 资讯 观点社论 查看内容

增城法警”道歉门““公开审判原则不应只是摆设 请勿掐住司法公开的脖子

14-5-27 12:2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226| 评论: 0|原作者: 阮子文/吴笋林/羽戈

摘要: 2014年5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日报从事政法报道的女记者林霞虹,于5月22日上午10时前往增城法院旁听听新塘镇大敦村卢国林案(广州中院二审)受贿案庭审通过安检时,因携带手机进入法庭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 ...
2014年5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日报从事政法报道的女记者林霞虹,于5月22日上午10时前往增城法院旁听听新塘镇大敦村卢国林案(广州中院二审)受贿案庭审通过安检时,因携带手机进入法庭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遭该院法警张美来粗暴语言及掐颈3秒的肢体对待。事后女记者报警,双方前往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最终,增城法院以人们熟悉的“停职、道歉与调查”三步骤应急措施使事件趋于平息,而由此引发的“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应如何理解与执行庭审旁听纪律”的争议却无法那么快平息。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既包括审判过程公开,也包括判决结果公开,其中,无论是审判公开还是判决结果公开,都包括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涉案诉讼参与人的公开。

因而,不特定的公众(包括媒体记者)根据审理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可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且,法律及庭审纪律不禁止公众携带相应的通讯工具进入法庭旁听。显然,增城法院禁止女记者携带手机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行为,既于法无据,更是对公开审判原则的错误理解与执行。

与公开审判原则对应的是不公开审判,刑诉法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体现在刑诉法第183条、第274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大量案件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范畴,然而,发生冲突与分歧的,又恰恰是这些应予公开审判的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很多地方法院在公开审判案件的时候,错误理解与执行公开审判原则,创新违背法律规定的“庭审纪律”并不鲜见。这种违背法律的“创新”集中体现在这样一些案件审理中:审理法院自己定义的敏感案件,一些诉讼参与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或者是一些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可能涉嫌违反刑侦程序规则的案件,审理法院均全部或部分拒绝公众旁听的申请,对刑诉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置若罔闻。

地方法院临时规定的“庭审纪律”登堂入室,常常以旁听席满员或找人占据旁听席位的方式,婉拒旁听公众的申请。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所不问。此刻,多数申请旁听的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种规定,当一些申请旁听的公众据理力争的时候,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前述女记者被掐颈3秒钟也许还不是最坏的待遇,前些日子发生在江西某地方法院将申请旁听的周姓律师抬出法庭,才更具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代表性。

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地方法院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背审判公开的刑诉法原则,屡屡与申请旁听的公众发生争执与冲突?归根结底,还是对庭审程序的驾驭不自信,担心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庭审活动受到披露与公开;担心庭审程序受到影响与阻却;甚至担心判决结果受到质疑与批评。

又因为这种不公开,增加甚至无限放大了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不信任乃至尖锐质疑。其实,地方法院的这种担心,有时候不但过于一厢情愿,甚至有些自欺欺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是靠堵、捂、围就能建立起来的。法律的规定应成为依法审判的唯一标准,也只有回归法律的本来规定,所有的担心与忧虑才能消弭,司法自信才能逐渐形成。

其实,依法公开才是杜绝流言与不信任的最好办法。公开能够促进程序上的公正,公开也是当前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没有对审理过程的依法公开,很难让人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活动中,公开应成为法庭审判活动的常态。因为,这种公开应了那句法谚:“程序优于权利”。

当公开审判原则逐渐沦为一种法律条文摆设的时候,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受到破坏与撕裂,法官们应该明白,没有什么比法律的本来规定更具权威,也没有什么比正确理解法律更具说服力,更没有什么比正确适用法律更具公信力。

12下一页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 增城区等东部中心‘现代活力核’已经跃然成
  • 2023年广州乡村美食汇暨增城区粤菜师傅职业
  • 广州市增城区在2023中国海外人才交流会上
  •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晚第11场 牛牯嶂下亚
  • 增城区仙村大道上跨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