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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农家乐规范管理审批工作指南【2014版】

14-6-3 10:0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628| 评论: 0|来自: 增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摘要: ★增城市卫生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一、新办证:1.《服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符合相 ...


★增城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和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新证发放

(一)应具备条件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3.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5.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6.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7.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新证办理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5.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6.总量管理科出具的现场检查表;7.污染防治设施方案、危废处置联单及环境事故应急预案;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年审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2.镇(街)环保部门审核的《排污许可证年审、换证初审表》;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4.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危废处置联单、排污费缴纳单位等年审管理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变更

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4.改变方式、去向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换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镇(街)环保部门审核的《排污许可证年审、换证初审表》;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4.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危废处置联单、排污费缴纳单位等年审管理需要的其它材料;6.危险废物转移合同;7.承诺书;8.应急预案。

二、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发放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从事建筑施工的《规划许可证》;(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六)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缴费单据。

三、环境保护管理申报及审批

(一)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下称ⅰ类项目):1.项目所在场所的国土房产证复印件1份;2.项目所在楼宇的规划使用功能的甄别说明1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6份;4.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工程公司出具的餐饮废水(油水分离)、油烟整治、噪声治理等方面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式6份;5.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6.项目所在镇(街)环保所出具的初审意见;7.涉及环境敏感点,应提供项目公众参与调查情况表原件;8.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提交由市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污水纳污处理证明1份;9.报批环评文件书面申请函1份;市环保局负责审批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酒店、酒楼、餐厅,以及酒吧、卡拉ok歌舞厅等中、大型的饮食服务业或综合娱乐服务项目。

(二)由镇(街)环保部门直接审核签发环保选址意见的项目(下称ⅱ类项目)

ⅱ类项目的申办业户(个人)直接到项目所属镇(街)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选址审核意见后报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镇(街)环保部门应结合项目所在镇(街)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提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及选址要求,对项目的设立和准入进行审核,组织申办业户(个人)填写《增城市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意见表》,并在意见表中签发同意或否决项目准入和选址的书面审核意见,在收齐相关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核同意或否决意见。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早餐(宵夜)店、糖水炖品店、茶庄、凉茶铺、冷饮店、快餐店、面包作坊、西饼销售店、小吃、熟食加工等餐饮及其他饮食服务等投资少、规模小、经营面积较小、经营内容单一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卡拉ok、酒吧及歌舞厅除外),由项目所在镇(街)环保所,对照饮食服务业设立的条件,直接审核出具环保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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