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房地产老总,政协委员,与陌生妙龄少女开玩笑,熊抱跳入水里至其死亡,这就是一个政协委员所具有的素质吗?一个不认识的女子都敢开玩笑熊抱人家,这是开玩笑吗?应该是有严重的猥亵行为吧?其思想应该严重失德吧?抱也就抱了,没想其行为更加恶劣,居然抱其投入水中,让小女子受到惊吓后无力挣扎而死亡,这样的事件应该有多严重。 可是面对如此严重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却是轻判,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而之所以轻判就在于当事人花了500万澳门币进行赔偿,获得了家人的谅解。这获得了家人的谅解就可以轻判,让百姓看来如何不是破财消灾呢?赔偿500万澳门币,对于某一个人的价值来讲,也许很多,但是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 小女子一家痛失亲人,而不对其行为进行严重的追责,也许是500万现大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钱是不少,但是面对着亲人的枉死,500万值一条鲜活的生命吗?还有法院之所以轻判是不是碍于他是房企老总、政协委员的身份呢?虽说不好说,但是这一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应该相当恶劣; 岂能用开玩笑过错致死定罪呢?一个陌生的男人和一个陌生的女人,没有任何瓜葛,让百姓想来如果不是这位政协委员道德沦丧,思想败坏如何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因此说法院这样的定性判决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其家人可以谅解,在执法的时候法律也可以谅解吗? 政协委员失德,做出让百姓不可想像更不能理解的事件来,这样的人是如何混入政协委员的队伍中的呢?再者就是在这件事上轻判,感觉在至关重要的环节上,不是法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起最大的作用应该是金钱和权力,如果是一名普通的小百姓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绝不会做出如此的轻判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这感觉对当事人来讲就是不疼不痒。这样的判决如何能够彰显执法者的正义呢?房企老总政协委员与美女开玩笑至其溺亡,其事件的出现应该让这个社会很受伤,没有想到在这一事件中,又让政协委员躺着中枪,看来在政协委员的任选工作中,政府部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性道德和服务于群众的思想; 如果只是因为某些人有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政协、进人大,到时候受伤的只能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当然在这事件中还要提醒一下执法部门,此事件已经判决了,百姓说什么也于事无补了,只想在今后的判决工作中,不要让人情金钱更胜于法,任何理解与原谅都不能代替法律的严肃性。看了报道,不少人为这个判法感到不公,觉得人命关天,实属太轻,应加重判罚。 一是该政协委员心术不正。根据网络报道,这名政协委员为房企老总,腰缠万贯,又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可谓名利双收。但他思想道德不纯,心术不正,看见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玩笑。但这只是他的片面之词,死无对证,这有不有可能是他存在非分之想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也说明他平时也是放荡惯了,公共场合如此,那在单位,在其他场合,妙龄女子他还会放过吗?这种人还能原谅吗? 二是这种行为是故意致人死亡。该政协委员虽然表面上是说不知妙龄女子是否会游泳,把她抱入了深水区,但这绝对是逃避责任之说。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知道,无论该女子会不会游泳,都不会开这个致命的玩笑,都会知道其带来的严重后果。而且下水后,他也是只顾自己浮上了岸,并没有顾及这名女子的安危。因此,女子的死亡他是负有直接责任的。 虽然事后,这名政协委员进行了经济补偿,也自动认罪服法。但仅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且缓刑两年,这确实太轻了,不能对他的灵魂产生震慑,对他的这种放荡行为也得不到根本改正。因此笔者建议应再适当增加判罚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