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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增城市法院:假如妙龄女子熊抱佛山政协委员跳水致其溺亡 又该如何判决?

14-8-14 10:4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370| 评论: 0|原作者: 李振忠/杨涛

摘要: 佛山市一名房企老总何某锋(澳门籍,佛山政协委员)在水库边,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不懂游泳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 ...
佛山市一名房企老总何某锋(澳门籍,佛山政协委员)在水库边,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不懂游泳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位老总与死亡女子以前并不认识,更不是曾经有过仇恨,所以,说其抱着女子跳入水库是蓄意谋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除外。那么,他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会不会是间接故意杀人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报道上看,这位老总并不知被害人不识水性,而被害人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特别是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被害人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因此,说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难以成立。他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有的网友担心,如果这样的行为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有些老总与“小三”发生矛盾后,是不是可以也以不知“小三”不会游泳为名,将“小三”抱入水中,趁机将其杀害?网友的担心当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不那么容易蒙混过关。因为,如果是“小三”,之前是相识的,也就了解她是否识水性,而且,如果有意抱她入水溺死的话,也不会积极施救。因此,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如何定性。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这位老总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而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当时,这位老总突然将被害人抱入水中,应当预见如果被害人不识水性可能发生溺死人的结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害人不识水性,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他的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位老总有两个从轻、减轻情节。一是他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自首。

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500万澳门币。根据法律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法律也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因此,法院对他从轻和减轻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个量刑还是过轻。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的从轻、减轻也要有个幅度,不能一减再减,过失杀人本来应当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

他因为自首与和解在三年以下量刑,就已经较轻了,不能再无限度从轻,更不宜判处缓刑,毕竟是一条人命;其二,这位老总将素不相识的女子抱入水中,近乎耍流氓,性质是恶劣的,必须给予其一定的惩罚,对其判处缓刑显然不能起到这种惩戒作用。因此,对此量刑结果,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

政协委员,房企老总,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什么身价,均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而不是任意胡作非为,更不可以以钱代法,以钱代刑,这是法制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然而,人们看到的却不是这些,而是最终以386万买断了其无故致人死亡的所有罪过。有网友论,假如哪天我抱这位房企老总的孩子亲人也来一次如此熊抱跳水,是不是也可以以钱代刑,买断了事?

换一个角度来看该案,假如是这位无辜被溺亡的女子熊抱了这位房企老总跳入水库,假如这位房企老总不会游泳,又会有何结果呢?可以以文中给出的推理及思路作如下推测:君君20岁年轻奔放,她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男子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何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何某从李君君手中滑开。

李某并未想到何某根本不懂水性,当她浮上水面后,发现何某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待找到后,何某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君君向公安机关自首,供罪实,态度好,且积极悔罪并支付房企老总父母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

如此一个反其道的赔偿过程,是不是可以获得房企老总家人的谅解并被法庭判决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以这样一点“小钱”赔偿一个富商房企老总兼政协委员的命,其家人父母未必会看上眼,这只是充其量的一套房钱,500万澳门币,绝不能致本案了结。接下来的结果就是被溺亡富商动用律师说动法庭法官使本案向惩罚君君的方向迈进。

其一,君君熊抱房企老总,有无致人死亡的故意?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熊抱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直接侵犯,君君故意熊抱,当然是直接侵犯公民人身。而在不知房企老总会否游泳的前提下,无法证明不存在故意杀人之故意。

其二,长时间未浮上水面而拖延救援,做实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发现何某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才下水寻找。一个基本的推理是,当熊抱某人入水而滑开之时,第一反应是立即下水救人,而君君此时未作如此救援行为,而是故意等待了“很长时间”,这是不是间接证明了故意杀人之故意?

其三,君君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何某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更接近意外事故而非更接近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是不是自说自话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富商抱美女跳水,法律拥抱了谁?任何一个案件,假如经得起撇开身份身价以及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厚黑学之检验,才向公平正义迈进了一步。而如此反推的结果,房企老总的家人断断不会接受,而法庭的判决显然也经不起如此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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