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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质疑增城法院让佛山政协委员“花钱买刑”的真相不应该止于文字

14-8-15 10:09|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896| 评论: 0|原作者: 邵铭

摘要: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 ...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都说红颜薄命,何堪死于非命。谁言民心可欺,公断当申正义。今天要说的是,富豪熊抱美女落水致其溺亡案。这是来自广州增城法院日前提供给媒体的一则通稿,在互联网上正引发“花钱买刑”的质疑。此案的被告,是一名在佛山经营着两家房企、有着政协委员头衔的澳门籍男士何某锋,被害人则是一位化名为君君的年轻女子。

据报道,何委员曾在国外生活,性情比较奔放,当日在水库游玩时见到“素不相识”的君君,想开个玩笑,就从背后拦腰抱起,一起跳落入水。哪知君君其实不识水性,后竟溺亡。检方据此控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何委员在投案自首后,由其家属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最终支付了500万澳币并取得谅解,这就有了法院的酌情轻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意味着何某锋服判,即可恢复自由身。而网民们所关注的焦点,除了质疑量刑偏轻,首先还是定性问题,即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必须得承认,就目前所呈现的法律事实,尽管似悖于常理,但被告既非“常人”,认定其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无争议。

对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判三年以下可宣告缓刑的,依法还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所以,客观地说,增城法院此判确有法律依据。

当然,真正刺激公众神经的,恐怕还是那笔500万澳币(折合人民币380多万)的赔偿款。这或也是截至目前为止,国内被报道过的、金额史上最大的一宗命案。而所谓的“花钱买刑”,即通过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获得法院轻判的制度,在学界被称为“刑事和解”。

这在我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也已获“正名”,并主要针对两大类案件: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如犯罪情节轻微,检方可以决定不予起诉;如需移送起诉,判处刑罚,法院则可从宽。

如从司法的成本和收益角度,前述这一制度的确立,其实也是权衡了各个主体的多元利益,并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毕竟如果被害人的民事索赔,成为一张司法白条,对他们无疑是更大的伤害。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这从来就不只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私事”,否则也就不必有杀人偿命之古训。

而对这一制度正当性的讨论,可以想象的是,当金钱与自由、公正、生命挂钩,必将引起社会反弹。比如几年前的药家鑫案,围绕赔偿款问题,就曾掀起多轮舆论风潮。显然,如果有些人就此认定“钱是万能的”,或质疑这是属于有钱人的专利,那滋长的就不仅是不满情绪,还可能要助长犯罪。

与此同时,我们也难以想象,如果增城此案的被害人家属坚持“决不宽恕”,且在此前就积极诉诸舆论,那结果又将如何?而针对何委员熊抱美女入水之行为,也有论者基于犯罪心理分析,这所谓“玩笑”,恐还涉嫌强制猥亵,即本意为刺激或满足性欲,而实施的淫秽、暴力行为。

死者无言,旁证未现,全民福尔摩斯式的猜测,也就只能是一次被载入舆情备忘、转瞬即逝的狂欢。不过,真相从来不会止于“一篇通稿打天下”,何况质疑已成普遍声音,尤其是当司法公信式微,法院更不能囿于“自信”,认定“判决之外,法官无言”。当务之急,还是要依法公开生效判决,以接受社会监督。至于真相,究竟是本来如此,还是人们选择愿意相信的,或已只能一声叹息、付诸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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