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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判决的“佛山政协委员抱美女致其溺亡案”定性没错 只是量刑过轻?

14-8-15 11:39|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04| 评论: 0|原作者: 天涯网等网友综述

摘要: 2013年10月16日,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的澳门人35岁老总、佛山市政协委员何某,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并不认识的20多岁妙龄女子,便从后面抱着女子的腰一起 ...
2013年10月16日,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的澳门人35岁老总、佛山市政协委员何某,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并不认识的20多岁妙龄女子,便从后面抱着女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女子因不会游泳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何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

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386万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判决.(以下为网友观点)

一名房企老总,害了一条人命,赔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人民币),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说这是故意杀人,有人说是“花钱买刑”。如果我们仅仅看到的是死亡的结果,仅仅看到“老总”的标签,恐怕这事的确很让人费解,但所有的事情必须回到法律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厘定是非。

看了这个判决,我和我的小伙伴们惊呆了!政协委员见到妙龄美女就敢上去熊抱,可见其平时多么嚣张跋扈,这换作你我平头百姓,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的罪名是妥妥的!政协委员不但抱了陌生美女,还把他扔进水库淹死了,法院审理认为这是开玩笑。

开什么玩笑!把一个陌生人扔进水库,如果那美女会游泳没有淹死,起来肯定会找政协委员理论甚至是报警,这位政协敢这么做完全是吃定了人家的意思。这换作平头百姓,别说是陌生人,就是熟人也不敢扔水里,人家若是报警,把人扔水里淹坏人家手机和人家受到惊吓的问题就足以让警察把我等抓起来,就冲这点就可以看出这位政协委员平时一定是利用特权视法律为无物作威作福的主!

这位平时耍惯了特权的政协委员,把陌生人扔水里淹死了,这是明显的以危险方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他给了死者家属赔了386万人民币后,取得家属谅解后获得了1年半徒刑还缓刑2年,我不信如此畸轻的判决仅仅是获得家属谅解就可以花钱买命,事出反常必有妖,我建议中纪委派个巡视组来查查这个花钱买命案有没有领导递条子打招呼干扰判决,查查审理这案子的法官有没有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人杨某锋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李君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锋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重罪轻判,网友舆论哗然。对于这种草菅人命的判决,我感到很可怕,今后只要是有钱人,尽管可以开类似的玩笑,反正可以自己去自首,可以花钱保自己,何某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我爸是李刚”,官二代撞死女大学生,尚且要坐牢;

南京张明宝赔偿三百万,仍然被判无期徒刑。无论如何,杀了人却一天牢不用坐,这个震撼实在是太大了。在如今反腐的风口浪尖放纵这号人,广东的公检法是不是故意往枪口上撞,想当个被查的典型?当然不是。人家是圈内人,知道当前的反腐和所谓的“依法治国”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才有这顶风作案的底气。

开玩笑推人落水或者抱人跳水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出现死亡并非所愿,而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行为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窃以为,该司法认定过于拘泥理论,有商榷之处。

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其不和同,从斗杀伤法。【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

即开玩笑致人死的,是戏杀,被害人死时还不恨加害人,但是在高处、危险地方、水中戏杀的,处罚要重。如果只是一方在开玩笑,另一方不同意的,按斗杀伤处罚。故本案,根据唐律,何某抱人跳水时,如果对方是不同意的,是斗杀伤处罚,如果对方是同意的,则是戏杀处罚,还可以赎铜论处。

该条唐律给现代刑法最大的启示是,判断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时,除了当事人的辩解,还要参照其行为来综合认定。譬如本案,如果被告人何某是征求被害人同意后,抱人跳水的,属于过失,如果没有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或虽征求但不同意的,而直接抱人跳水,是放任死亡后果,应定间接故意杀人。

开玩笑也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对陌生的妙龄女子动手动脚,已经涉嫌流氓犯罪,加之置人于死地,尽管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对于广州市增城法院的最终判决,我有不同看法。一名无辜的妙龄女子,只因一个富商、一名政协委员开了一个国际玩笑,而意外死亡,20多岁的生命戛然而止,对她来说很不公平,唯有从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才能还逝者一个公理。

虽然房地产老板何某锋主观上没有加害于人的故意,但是动机不纯、行为不轨是客观存在的,随便熊抱一个美女,本身就有猥亵的动机,抱至水中,才方便动手动脚,这一点地球人都能看得出来,设想一下,假如君君没有溺水而死,何某锋该当何罪?难道就可以逍遥于法外?

果真如此,今后我也可以随便开玩笑了,冷不丁从美女后面熊抱一下,事后就可以以开玩笑开脱罪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本案之所以获得轻判,盖因何某锋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而谅解的缘由则是何某锋赔偿了一笔巨款,这与花钱买刑没有区别,只是换了一种“玩笑过当”的说法而已,可见生命似乎很值钱又很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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