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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后索要发票却被增城商家以打折为由拒绝 律师称拒开发票即属违法

14-8-22 05:0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84| 评论: 0|来自: 增城社区报

摘要: 在餐厅消费之后索要发票,却被商家以打折为由拒绝,2014年8月中旬,增城市荔城居民黄小姐向记者讲述了时常遇到的烦心事。商家此举是否合理?消费者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引发市民关注。增城市地税局表示,商家拒 ...


地税局回应:索取发票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针对荔城部分商家存在以打折等方式为借口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增城市地税局有关部门回应称,这些商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增城地税局有关部门表示,许多消费者在消费时都没有向商家索取发票的习惯,认为发票只能用于报销、记账等对公用途,其实一张发票不仅记载了商家的一笔经营行为,同时也是记载消费者的一笔消费行为,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而且消费者在商家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时,可以要求商家即时录入消费者的本省手机号码,即可完成登记抽奖。同一时间,登记抽奖手机号将收到发票开具信息提示,消费者可根据提示信息与发票票面信息进行核对,从而查验发票票面信息的真伪。“一张发票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参加话费抽奖赢得奖金。”

虽然,现时没有相关的法规要求消费者在消费时必须索取发票,但税务机关仍然提倡,每一个公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都要索取发票,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应保存相关的消费凭证,通过拔打12366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地税局表示,将通过在大型购物广场、社区张贴税法宣传标语、媒体广播、上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合法使用发票的宣传,同时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此外,增城市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提醒,“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发票是消费者和商家确定消费合同的根据,是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凭证。若消费者消费后出现不舒服或发现产品有问题,可以依据发票证明消费事实的存在,依法向对方请求赔偿。”

律师说法:商家拒开发票即属违法

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廖志锋律师认为,商家打折是商家向消费者促销让利的行为,从法律而言其是部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属民事自由处分的范畴,只要不触犯国家对于商家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均是合法可行的。而商家开具发票的行为,则由行政强制性规定,是必须的且不以意识为转移的行为,一旦违反即属违法。

因此,商家的上述两个行为分属民事自由及行政强制两块领域,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只要商家拒开发票即属违法。“如果消费者遭遇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可以采用刷卡和索要收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廖志锋律师表示,公民消费后索要发票既是公民义务的体现,也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中,发票是双方合同及侵权的关系最直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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