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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增城法院: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界限不清晰 权贵可花钱买刑 穷人怎么办?

14-9-6 10:32|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689| 评论: 0|来自: 河南法制报

摘要: 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元获缓刑……2014年8月份,接二连三出现的个别有钱人、有权人“花钱买刑”现象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对这种花钱就能免刑罚获缓刑的做法表示谴责。专家称“花钱买 ...
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元获缓刑……2014年8月份,接二连三出现的个别有钱人、有权人“花钱买刑”现象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对这种花钱就能免刑罚获缓刑的做法表示谴责。专家称“花钱买刑”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变异体,严重损害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应坚守刑事和解的底线和标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最大限度警惕并防止“花钱买刑”。

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元获缓刑

何某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2013年10月16日,何某与朋友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两人并不认识。何某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放荡,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住李某的腰一同跳入水库。

下水后,君君从何某手中滑开。没想到君君再也没有浮上来,后何某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觅,待找到后,君君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君君父母的谅解。

广州市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导致君君溺水死亡,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分;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分。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质疑:有钱的可以“花钱买刑”,没钱的怎么办?

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对这种花钱就能免刑罚获缓刑的做法表示谴责。大学生小徐说:“富商抱着不认识的女子跳下水,并且松开手,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就算法院认定其为过失致人死亡,也不能因为其作了巨额赔偿而判缓刑。要知道那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只有20岁,却因为有钱人的一个恶作剧而丧命,而始作俑者却因有钱而逍遥法外,继续寻欢作乐。这不公平!”

27岁的公司白领郑小姐更是表示:以后再也不敢随便去水库、温泉或游泳池附近了。“因为我不会游泳,万一哪天也被某个爱恶搞的富人抱着跳进水里,那我也是必死无疑,而这一富人却可以凭借他手中的金钱而免予刑罚。这个判例一出,简直是对‘花钱买刑’的变相鼓励!”

“花钱买刑”是近段时间常常见诸报端的一个新兴词,指的是一些刑事被告人因为赔偿受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获得减刑、缓刑的现象。那么,这些人为什么能“花钱买刑”?司法机关又依据什么制度给了他们“花钱买刑”的机会?其实,“花钱买刑”起源于一个很基本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经过审理可以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刑事和解”政策本来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是法律为了保护被害人而设定的。但是近年来,因为一些“花钱买刑”事件的出现,“刑事和解”制度出现了变异,广受社会诟病。“一个有钱人把人打残了,赔偿50万元没有问题;但如果是一个没钱人把人打残了,那么赔偿50万元就非常困难,甚至连5万元都赔不了。

像这样的情况,法院肯定会对赔偿者作出轻判。所以我认为,在没有其他辅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刑事和解’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是有钱人,而对没钱人来说只是水中月。”河南某中学教师付龙希望有关部门能在统一刑事赔偿的标准的同时,充分顾及有钱人、没钱人赔偿能力上的巨大反差,千万别让“花钱买刑”成为有钱人逃避刑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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