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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怪”的原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启示录:为官掌权必须恪守法定程序

14-11-6 12:5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24| 评论: 0|原作者: 刘根生/何龙

摘要: 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近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官近30年的曹鉴燎,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区(县级市)“一把手”,又官至广州副市长,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滥用权力疯狂敛财,涉案金额 ...
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近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官近30年的曹鉴燎,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区(县级市)“一把手”,又官至广州副市长,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滥用权力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羊城晚报在发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时,用了《3亿元贪官曹鉴燎有“三怪”》的标题。这“三怪”是:曾三番五次拒绝组织提拔;贵为上司却给下属送巨款;贪了20多年仍能边腐边升。

在正常情况下,被组织提拔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有人为了提拔升级,动用各种关系,不惜贿赂握有提拔权力的人。但曹鉴燎却三番五次地拒绝提拔,并且发动亲信联名写信挽留他,这看起来很奇怪,其实只是表面上的奇怪。实际上,权力与级别未必都成正比,关键要看在什么部门管什么领域。在一些没有实际权力的职位上,级别高权力反而小。

这一点可以在报考公务员中得到印证:有些部门和岗位门庭若市,有些部门和岗位则门可罗雀,原因很简单,热门部门和岗位拥有更多的权力,冷门的一定是那些清水衙门的岗位。报考者的多寡,往往能反映某个部门权力的大小。权力不仅要看部门和级别,还要看正副。一些高一级的职务如果是副职,其权力效能还不如低一级的正职,这就是“职务不正,说话不认”的道理。

正因为如此,一些玩弄权术的人常常把非己同党的人“提拔”到没有什么实权的位置上,达成明升暗降的效果。这样的岗位洗牌游戏在权力“业界”屡见不鲜。组织要提拔曹鉴燎,当然不属于“明升暗降”的范畴。曹鉴燎不愿马上被提拔,主要是因为贪腐工作尚未完成,如果匆匆忙忙升上去,把这个岗位的权力交到别人手里,就可能造成许多事情半途而废。因此他还需要坚守岗位一段时间,才能把该做的事做完,把该收的钱收好。

曹鉴燎给下级送巨款,这是他的聪明之处。许多贪官正因为分赃不均和独占贪款而招致同党的嫉恨,最终出现火并,堡垒被内部攻破。在贪腐上,曹鉴燎与下属的关系是共同犯罪,不同于正常的上下级关系。维护这样的关系显然不能有半点的闪失,否则就可能同归于尽。曹鉴燎贪了20多年仍能边腐边升,这种情况更毫不奇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敛财千万,非一日之贪。

几乎所有高级别的巨贪,都不是在短暂时间内完成如此巨大的贪腐积累,而是自下往上,一路上升一路贪腐,边升边腐、边腐边升的。当用人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时,当用人失误没有逆追查追究时,贪腐则往往成为升官的通行证,因为只有手中有了财物,才能为升官晋级打点关系铺平道路;贪的钱财越多,打点起来就越豪爽,其打点也就越能奏效。

在这个世界上,怪与不怪并非一成不变的。在流行裹足、以小脚为美的时代,长脚女性是不正常的;在贪腐多于廉洁的社会,贪腐不是新闻,廉洁才是新闻。我们可以想象,假如曹鉴燎听从组织安排说升就升,假如他独占贪款,假如他缺乏打点关系的资本,那么他还能贪到近三亿之巨,这才是天大的怪事!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事情进行的步骤和次序。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是行政决策的步骤和次序。程序之所以应受到重视,就在于它是正确处理事情的制度保障。把行政程序纳入法定化轨道,是建设法治政府关键一步。

法治首先要让法律运行起来,这就需要“轨道”,程序就是“轨道”。故而马克思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依法行政就得严格按决策程序办事,为官掌权必须恪守法定程序。11月5日,媒体剖视了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揭示出的五大问题:“**”。一些官员在与商人交往过程中勾肩搭背,为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一把手涉案”。

“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不仅数量多、危害大,而且呈现上升趋势;“小官巨腐”。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弄虚作假。这五大问题都属于权力违法,其共性则在于从不守程序或破坏程序始。比如广州原副市长曹鉴燎,“一句话”就能把地块开发权给人。如果不是法定程序失灵,他恐怕也很难创下“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纪录。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其指向非常明白,就是要用法定程序来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法治笼子里。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本身就是良法,敬畏程序就是敬畏法纪。大量事实也表明,程序不是给决策添麻烦,而是给了决策者“安全锁”。

恪守法定程序,一个关键是谨防“程序空转”,即程序被人为架空,履行程序实际上成了“认认真真走过场”。比如有些卖官案,表面上也符合程序:有民主推荐,有考察材料,也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还有“少数服从多数”。但事实上,选任用人各个环节都无不按主官授意进行。因有正常程序掩护,买官卖官等各种腐败行为往往持续时间也更长。

“**”也好,“一把手涉案”也好,搞“小圈子”也好,都与“程序空转”有或多或少关系。可以说,杜绝“程序空转”比制定程序更重要。“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熟悉的”,而且“能天天看到”,对不按程序决策或“程序空转”现象,班子成员应能最早发现,也最有条件抵制。问题是,有些人明明心中有数就是不愿说“不”,以致法定程序屡屡失灵。

有权就有责,有权就得勇担责。恪守程序也不仅是遵守程序,还包括维护程序严肃性。所有决策参与者,都应自觉当好法定程序“守护神”。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司法解释则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为官掌权者来讲,敬畏、恪守法定程序已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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