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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判决的富豪抱美女致其溺亡案,定性虽没错 但量刑过轻

14-11-30 05:4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072| 评论: 0|原作者: 李月巧/杨涛

摘要: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中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 ...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中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是什么令何某锋无视社会约定俗成的尊重,跟陌生少女开这么危险的玩笑呢?是有钱,还是“上流社会身份”?无论是出于什么心态,做出这种不轨的行为,都表现出了他的无知和狂妄。一名富豪,不是弱智,不是智障,在身后抱着妙龄女郎跳入水中,把活生生一个大姑娘给淹死了,竟然说这是开玩笑!

这种说法傻子都不会相信,可是,死者的父母居然相信了,并且原谅了富豪。何以如此呢?有钱能使鬼推磨,因为富豪赔偿了500万澳门币。死者的父母相信了这种鬼话,没有什么奇怪的,女儿已经死了,得到赔偿也就不再深究了。

可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怎么能相信这种弥天大谎呢?如果说富豪与死者相识并且非常熟悉,又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做出这样的举动,大家肯定会相信这是开玩笑。他俩不认不识,富豪说这是开玩笑,法官就相信,打死我,我也不相信。这背后有没有“猫腻”呢?需要认真调查,打消公众的疑虑。

虽说“男女授受不亲”这种过分的礼教已经不适合当下的社会,但是陌生异性之间,还是应该保持充分的尊重。否则,就算何某锋是“开玩笑”,抱着陌生少女跳入水中,也与在地铁上偷拍、偷摸女生的色狼无异。别说是在身后趁着女人不注意抱着人家跳水了,就是在陆地上在女人身后熊抱的话,女人也会毫不客气地扇当事人耳光的。

这分明就是耍流氓,就是猥亵妇女,调戏妇女,用开玩笑来掩盖,何其荒唐。就是在陆地上这样做,都会把人吓个半死,都要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富豪背后熊抱把人家大姑娘推到水里淹死了,只是受到了缓刑的处罚,这是在亵渎法律,这是在草菅人命。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样的判决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富人在游泳池等地看到性感漂亮的女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熊抱着跳入水中,要是没有出事的话,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只不过是开玩笑嘛。假如是出了人命,那也没有关系,大不了花上一笔巨款赔偿就能获得缓刑。这样的判决还会给富人猥亵妇女开了绿灯,可以无所顾忌地熊抱女人了,要是有人干涉,他们完全可以说,开玩笑,管得着吗?

根据现行《刑法》,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姑且不论法院认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然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之人,竟然一天牢都不用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岂不是有助长其狂妄之嫌?奉劝所有有钱有势的人,不要因为此案的判决结果而放纵自己的狂妄。如果敢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无法控制的后果随时会葬送你的一切。

一名房企老总,害了一条人命,赔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人民币),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说这是故意杀人,有人说是“花钱买刑”。如果我们仅仅看到的是死亡的结果,仅仅看到“老总”的标签,恐怕这事的确很让人费解,但所有的事情必须回到法律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厘定是非。

从报道上讲,这位老总与死亡女子以前并不认识,更不是曾经有过仇恨,所以,说其抱着女子跳入水库是蓄意谋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除外。那么,他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会不会是间接故意杀人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报道上看,这位老总并不知被害人不识水性,而被害人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特别是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被害人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因此,说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难以成立。当时,这位老总突然将被害人抱入水中,应当要预见如果被害人不识水性可能发生溺死人的结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害人不识水性,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他的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位老总有二个从轻、减轻情节。一是他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自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500万澳门币。法院对他从轻和减轻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的结果来看,这个量刑还是过轻。这倒不是因为他是房企老总,是位富人,就该重罚,而是在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法律的从轻、减轻也要有个幅度,不能一减再减,过失杀人本来应当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他因为自首与和解在三年以下量刑,就已经较轻了,不能无限度从轻,更不宜判处缓刑,毕竟是一条人命;

其二,虽然这位老总的定位是过失杀人罪,但他对素不相识的女子就抱入水中,近乎耍流氓的行为,这个性质是恶劣的,必须要给予其一定的惩罚,才能告诫后来者,对其判处缓刑显然不能起到这种警戒作用。因此,对此量刑结果,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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