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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10元麻将被拘”需要法理的解剖 否则难逃选择性执法之嫌

15-7-31 04:0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621| 评论: 0|原作者: 现代金报/南国早报

摘要: 娱乐有时也会是一件有风险的事。在2015年年初,广州市增城区的方先生在下班后与几个朋友约定去打麻将娱乐一把,中途遇警察巡查,然后他们因“打10元麻将被行政拘留3日”,事后他们认为增城公安违法并提出诉讼。但是 ...
娱乐有时也会是一件有风险的事。在2015年年初,广州市增城区的方先生在下班后与几个朋友约定去打麻将娱乐一把,中途遇警察巡查,然后他们因“打10元麻将被行政拘留3日”,事后他们认为增城公安违法并提出诉讼。但是,增城法院坚决认定其“赌资较大”,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驳回方先生的诉请。理由是方先生采取的赌注方式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


什么算赌博较大?

发生在山东泰安的“一元一把拘留15天”事件曾轰动一时,也曾激起人们“小来来怎么才不算赌博”的未知恐惧。虽然事后证明,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对8名大学生的处罚是有依据的,但并非所有地方都有类似的细化标准,因此,“小来来搞不好就要被拘留”的恐惧依然挥之不去,即如广州的“打10元麻将被拘3天”事件,不免再次激发人们“什么算赌博较大”未知的恐惧。

对于处罚方先生一事,警方的理由是“方先生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驳回方先生诉请的理由则是:如自摸最多一把可赢300元,且现场查获赌资超800元,符合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所以警方的处罚没有问题。很明显,警方和法院引用的依据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问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何为“赌资较大”,而是由各地自行制定细化标准。如像山东那样有“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算赌资较大”的细化标准,按标准处罚自无异议。可问题是,广东并无类似的细化标准,法院在驳回方先生诉讼请求时只是说“根据合理性原则并结合当地经济情况综合分析”,最终认定“赌资较大”,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什么叫合理性原则?什么叫综合当地经济情况?难道警方的处罚和法院判决,不应该按标准来吗?没有标准或标准模糊,这样的处罚和判决怎能不让人后怕?这一点,恰恰也可归为“权力的任性”,其中难寻谦抑的权力,必然会让人难以免除“小来来搞不好要被拘留”的未知恐惧。

足够的法律依据的背后

若是从法律层面讲,“10元麻将被拘”,显然有着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院据此驳回方先生的诉请,当然是无可厚非的。而从现实生活常识来看,虽然赌博被视为一种恶习的存在,但“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说法的流行,也说明赌博与娱乐之间,是存在明显的交集的。

如果因为“娱乐”式赌博,而被扣上违法的帽子,肯定是当事人所不能接受的。事实上,某种行为正当不正当,更多时候,是一种外来力量的赋予,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判断的基础,就像赌博,它在一些国家被视为非法行为,但在另外一些国家也可以成为合法的存在。再者说,无论是从立法建设还是从学术研究来看,对赌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争议就一直未有停歇,这种现状本身也说明在赌博的犯罪认定上,是存在妥协和折中的空间。

从法律的功能来讲,它的本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能够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向好。因为这样的内涵,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权威性的实现,除了庄严仪式下的赋予和强制力量的保证外,更需要以看得见的正当和正义实现。于此而言,在不否认法院以法之名驳回诉请的合理性同时,依然不妨碍破除某种情绪的裹挟,基于更好的法治建构,从现实的法理层面,去打量“10元麻将被拘”。

选择性执法的疑虑

那么,一个直接的疑问是,当这种10元麻将“赌博”成为一种大面积存在的“违法事实”,又如何保证执法中的一碗水端平呢?或者说,如何说服此次的“10元麻将被拘”不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呢?此外,从此案来看,虽然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是有设定条件的,比如“赌资较大”。不过,这只是一个粗糙的定性,并没有精准的定量规则,那么如何界定“较大”呢?再者说,即便可以找到各地自行设定的赌资标准,时过境迁下合理性又如何能保证呢?

当法理范畴的正当和正义无法得到切实的保证时,所谓自由裁量权,便可能陷入选择性执法的简单粗暴,甚至落入“以罚代管”的窠臼,比如在此案中,一个被提及的说法是,方先生打牌的地方曾因“扰民”被人举报过。那么,一个不无合理的猜测是,方先生的遭遇是否只是当地警方治理“扰民”的牺牲品呢?于此之下,所谓的治理,便可能失却了惩戒和震慑的意义。

从“广场斗2元地主被拘告公安胜诉”到“大学生玩一元炸金花被拘留”,再到今日“10元麻将被拘”,于众声喧哗中,抛却个中的情绪性表达,在怡情与违法之间,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厘定与建构。而一个值得珍视的提醒是,对“赌博”的治理,应朝向基于现实和权利的法理纠偏,以实现在法治格局下,让每个人都免于恐惧的善治。

相关链接:广场斗2元地主被拘,告公安胜诉

2013年12月9日上午,因在火车站广场拉客而相识的罗先生等三人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栏杆旁的空地上临时用扑克牌“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炸弹”翻倍。期间,三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三人身上共查获409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之后,罗先生被行政拘留三日。

公安笔录显示,当日三人共打了两把,罗先生输了2元,另一人输了6元,“赢家”则赢了8元。罗先生此后将越秀公安局告上法庭,案经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罗先生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于是撤销了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公安赔偿罗先生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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