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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当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 政策外生育入户后仍须受罚

15-8-21 10:1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774|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2015年8月中旬,有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开,政策外生育不再接受处罚就可以入户。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种说法引起了广泛热议,一些地方的政策外生育群众在公安户籍 ...
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2015年8月中旬,有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开,政策外生育不再接受处罚就可以入户。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种说法引起了广泛热议,一些地方的政策外生育群众在公安户籍办证窗口争先为政策外生育的小孩办理入户手续。

“政策外生育不需要经过计划生育处罚就可以入户”是真的吗?记者从增城区有关部门了解到,自实施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增城区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简化了手续,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放松,违法生育人员为小孩办理入户后仍须接受处罚。


新生儿入户计生事后跟进

记者从增城区人口计生局了解到,增城区已经落实简化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群众给新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便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等不再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属收养的小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出具《收养证》、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其他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会先按《通知》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计部门进行处理,不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不管是否办理入户,其父母均需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增城区将一直按照《通知》的要求实施,需要办理的市民不用着急扎堆办理。

小孩入户姓名登记须规范


出生小孩办理入户手续时,一些群众对待小孩的姓名登记过于草率,这会给办理手续时或小孩将来改名带来一定的麻烦。“公民在申报小孩户口登记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会向原发证单位出具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通知》亦规定,各《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函件,作出更改更正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地公安机关按新的姓名办理小孩出生入户,留存《出生医学证明》翻页及姓名更改申请材料存档。需要注意的是,小孩入户登记的出生日期一律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填报,不得更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以民警调查核实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经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违法超生仍须缴社会抚养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群众将《通知》中的“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误解为“不需经计生审查就可入户,就表示不需要再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应在办理小孩户口登记后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这就意味着违反政策生育的小孩入户后,计生部门将会第一时间掌握到相关信息,并可以根据信息调查后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增城区人口计生局相关人员解释道:“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是否入户没有必然联系,违法生育者为超生小孩入户后不代表不需要接受处罚,只是以前是先处罚再入户,现在是先入户再处罚。”他提醒,中国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院可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前,一些违法生育对象为超生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后,认为不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便无计可施。对于这种现象,增城区计生部门相关人员提醒,违法生育对象欠缴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部门此举是否有法律依据?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看来,计生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下一步,增城区将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处理力度,经调查取证后依法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坚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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