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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交警增设轻微交通事故“快撤理赔” 荔城街和新塘镇增设就近服务点

15-10-13 11:2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951| 评论: 0|来自: 增城交警

摘要: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快撤理赔”是指“人未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使用手机、相机等拍摄事故现场车辆前、后全貌照片 ...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快撤理赔”是指“人未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使用手机、相机等拍摄事故现场车辆前、后全貌照片后,迅速撤离现场至安全地方,记录或者拍摄对方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信息及联系电话后,不需保险理赔的自行协商赔偿,需保险理赔的共同前往就近的“快撤理赔”服务点办理。

“快撤理赔”有啥作用?

1、方便当事人主动快捷处理事故及理赔,避免在现场被动等候处理;2、避免当事人在现场等候引起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二次事故。

“快撤理赔”的法律法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哪些情形不适合“快撤理赔”

1、造成人员伤亡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5、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假牌、假证嫌疑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或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8、一方事故当事人逃逸的。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安全和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快撤理赔”处理方式

一、“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在确保安全下拍摄事故现场相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在高速公路上,应先迅速撤离到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安全地点在拍摄事故车辆)→①不需保险理赔的,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方式并填写《协议书》,共同签名②需保险理赔的,记录或者拍摄对方车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信息及联系电话后共同驾车前往就近的“快撤理赔”服务点处理(高速路上的事故报保险公司或报警处理)。

二、应用“广州交警”微信“快撤理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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