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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潘金莲状告冯小刚“败坏名声” 律师称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7-3-23 09:0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266| 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摘要: 历经“冯小刚手撕王健林”、“全国深夜同一时间段突现满场现象”等话题……获得足够关注度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于2016年11月上映。不过,导演冯小刚可能想不到,自己执导的电影时隔4个月后竟会惹上官司!只因电影 ...


专家声音:潘氏族人可发表学术文章为潘金莲正名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如杨三姐后人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等。不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针对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规定,但对涉及类似于潘金莲这样的普通人却没有任何规定。在中国,“潘金莲”成为“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源于《水浒传》。

随着这部经典著作的流传,小说中的人物“潘金莲”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此后,潘金莲被众多影视、小说、舞台剧演绎为妖艳、淫荡、狠毒的典型。“文学作品中的潘金莲是虚构的人物形象,与现实中的潘金莲并不是一回事。”湖南科技大学人类学教授潘年英认为,“潘金莲”的历史形象问题,应当通过历史研究、学术争鸣来解决,而非司法评判的范畴,潘氏族人可以通过对外发表学术文章等方式来为“潘金莲”正名。

律师说法: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017年3月22日下午,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根据一般人的理解,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提到的潘金莲显然是小说中的潘金莲,而不是现实中的原告潘金莲,所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王律师亦表示,从实体上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王律师分析指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可能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但按一般人的理解来说,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应该是历史小说中的人物。原告名誉受损结果是由小说本身的人物形象决定的,与该影视剧的播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并未恶意歪曲小说人物形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并不成立。

链接:贾玲“恶搞”花木兰摊上事,木兰故里发公开信要求其道歉

2015年,相声演员贾玲在一档综艺节目中变身“花木兰”,因该角色与传统花木兰形象不符而引发河南木兰故里的抗议。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的公开信指出,“该剧将花木兰恶搞成了个贪婪呆傻、猥琐丑陋、恋生怕死的傻大妞,破坏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正统性。”7月18日晚,贾玲发布微博道歉称自己无知,将花木兰演绎为喜剧作品是不合时宜的。当天,栏目组也宣布暂停当晚播出的节目,并在微博上称是为了改进节目和提高节目制作水平。

李连杰因《霍元甲》遭起诉:霍氏后人认为该片情节与事实不符,损害霍元甲形象

李连杰主演的《霍元甲》票房大卖之际,影片却遭到霍元甲后人的不满。81岁高龄的霍寿金自称是霍元甲的孙子,他认为该片将其祖父霍元甲描写成生性好斗,滥杀无辜等情节与事实不符。2006年12月,霍寿金将主演李连杰等10名电影制片方告上法庭。面对身份质疑,霍寿金的代理人霍自正拿出族谱和祖坟的录像作身份证明,并指责该电影“不能因海外市场,伤害民族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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