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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潘小航 为外甥承接工程 违规发放资金1897万元

19-7-12 08:1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3453| 评论: 0|来自: 新快报

摘要: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原党委书记潘小航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2019年7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潘小航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记者了解到,潘小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外甥承 ...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原党委书记潘小航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2019年7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潘小航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记者了解到,潘小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外甥承接十余个工程,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法院认定其伙同哥哥受贿608.59万元,并单独受贿33万元。此外,潘小航还多次将国有资金以季度奖、岗位补贴、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年终绩效奖等名义私分给石滩镇编制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1897万余元。

原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潘小航 为外甥承接工程 违规发放资金1897万元
(资料图片:原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潘小航)


为外甥私下“打招呼”,助其承接工程项目

潘小航,男,1968年12月生,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2008年至2017年,潘小航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伙同其哥哥潘少锋,为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在其主管辖区内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并按照工程造价的5%由被告人潘少锋收取好处费。

罗某是潘小航的表外甥,潘小航向有关工程发包方打招呼,使罗某顺利承接到中新镇福和广场建设工程、广州源辉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土建工程等15个工程项目。罗某顺利承接工程后,在2012到2014年间分10次向潘小航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万元,分多次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潘少锋送了好处费608.59万元。

案发后,潘小航已向广州市增城区纪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据罗某的证言证实:他分多次向潘小航的哥哥潘少锋送了608.59万元,是给他们两人的,“怎么分配是他们的事”。经潘小航介绍和打招呼,他承接了中新镇、石滩镇等15个工程项目,每次承接工程后都会给两人好处费。

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调查,在给了好处费之后,潘小航会叫哥哥写借据、借支单等给回罗某。潘小航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于2011年9月调任石滩镇党委书记后,潘少锋并没有再向他提及对罗某进行帮助,他认为对此后潘少锋收取的财物其无主观故意,应与之前进行分割。

违规发放奖金补贴1897万,自己拿到近26万元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潘小航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作为发放依据,且未向该局备案的情况下,将国有资金以季度奖、岗位补贴、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年终绩效奖等名义私分给石滩镇编制内工作人员。在上述期间,他违规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18973592.77元,潘小航分得25.98万元。多位证人证实,2011-2016年间石滩镇违规发放资金的事实,均是石滩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讨论,由潘小航“拍板”决定。

对此,潘小航表示发放的津补贴和绩效奖都是以前一贯的做法,并不是自己能决定的,都是由石滩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上级也没有禁止,所以他同意了集体的决定,违规发放了上述津补贴、绩效奖。潘小航的辩护人提出,潘小航等领导班子成员决定发放津贴、补贴是为了干好基层工作,增城区部分单位都存在该问题,潘小航已经清退所有分得款项,请求法庭对其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潘小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潘少锋通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此外,潘小航在担任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潘小航作为石滩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广州中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小航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已退缴部分受贿违法所得,退清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小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潘少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被告人潘小航、潘少锋的共同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608.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潘小航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潘小航退缴的33万元已扣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纪委,列入上述追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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