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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乡村旅游管理指南和须知

11-3-26 13:3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432|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2009—2015)〉的通知》(旅办发〔2009〕160号)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规 ...
第三章 乡村旅游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总体要求
    1、有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常设的管理机构。
    2、有游客投诉及处理机制,以便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3、定期组织相关培训,除乡村旅游必须的知识培训之外,还应结合增城市人文及生态特点进行特定培训,建立有效的推广机制和较长期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要求
    1、有专职或兼职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工作;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2、服务人员需了解增城市自然及人文方面的一般性知识,导游(讲解员)另需接受相关的培训;所有服务人员应熟悉景区、景点的布局和游览路线;服务人员和导游(讲解员)需经过上岗培训,并在工作中接受不定期的岗位培训。
    3、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热情有礼,文明用语,服务态度良好;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齐,若涉及客家或少数民族旅游的,服务人员着装应具有一定的民族风俗特色。
    4、导游(讲解员)应语言文明,口齿清楚;应该具备流畅的普通话、白话、客家话的能力,鼓励提供一种以上的外语服务。
    5、旅游管理机构,可据此制定服务人员星级奖励计划,并逐步建立符合增城市具体情况的旅游产业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服务设施要求
    1、景区内景点、经营场所、休憩设施、服务设施及周边环境、交通工具要保持清洁卫生,无环境污染及有碍观瞻现象;区域内环境整治,需按照增城市相关规定执行。
    2、景区内应设置游客服务台,为游客提供问询指引、游览指引、消费指引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
    3、各类标牌、标识,要设置合理,图文规范、明确、醒目、完整,重要的标牌、标识应有中、英文对照。
    4、乡村旅游驿站,应建立管理规范,保持驿站的清洁卫生,并能为临时休憩的游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5、旅游单车道应保持畅通,避免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挤占旅游单车道,确保旅游安全;旅游单车租赁服务应规范,同时能为单车旅游的人群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不得强行拉客、欺客、宰客;不得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欺行霸市,诋毁其他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搅乱市场物价,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倡导文明旅游,礼貌待客,尊重客人的道德信仰与风俗习惯。
    3、制订系统规范的解说规划和方案,解说词应准确生动,能传递增城大生态旅游的特点。
    4、导游(讲解员)普通话达标率应达到100%,导游(讲解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5、能对客人提供完善的预购和托运、邮寄服务。
    6、对带团进入本区内的导游实行有效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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