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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乡村旅游管理指南和须知

11-3-26 13:3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430|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2009—2015)〉的通知》(旅办发〔2009〕160号)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规 ...
第五章 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总体要求
    1、贯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过市安监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配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及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4、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有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法规;制定增城市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同安监、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乡村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3、协同安监、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的,由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受理本市涉及乡村旅游区(点)的安全问题的投诉;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1、新开业的乡村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3、接受增城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对乡村旅游区(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
    4、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5、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6、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7、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8、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乡村生态旅游区(点)安全管理规定
    1、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开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克服松散、麻痹、侥幸心理,吸取各行业、各单位的事故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2、导游(讲解员)在讲解过程中,晴天须插入防火内容,雨季须提醒游客防滑。带团结束清点人数,确保每一位游客的安全。
    3、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沿途严禁吸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景区内严禁野炊。
    4、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划分卫生、防火、防盗包干区域,分片分段管理,责任到人。保卫人员必须深入第一线,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因玩忽职守而发生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四条 饮食安全管理规定
    1、制订防止食品污染的规划;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和监测网。
    2、颁发贯彻食品卫生法的规章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的卫生知识和法制道德教育。
    3、经常对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乡村旅游服务工作。
    5、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住宿安全管理规定
    1、 楼面服务员要专人值班,对投宿游客要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对来访客人要验明会客证,来去时间记录准确,管好房间钥匙,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境外人员应单独安排住宿,严禁与内宾混住。对每月的外事接待情况及时汇总,填写境外人员食宿住宿登记月报表,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3、注意发现并规劝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带进房间,如有劝阻不听者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宾馆经理报告;对有违法行为者,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劝告旅客不要将随身所带物品东丢西放,以防失窃,贵重物品要动员旅客寄存;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公安人员侦破。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制定本地区旅游交通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3、了解旅游景区交通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旅游安全的如台风、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旅游交通活动,停止室外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4、保证所提供的旅游交通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交通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装备。

    第二十七条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1、旅游安全事故包括:风景区游客伤亡事故;旅游车船交通事故;饭店、宾馆食物中毒事故;风景区、饭店宾馆、旅游车船、娱乐、购物场所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较大经济损失的其它事故。
    2、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在积极采取救护的同时,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劳动等部门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的,由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凡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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