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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20-10-10 12:4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4882| 评论: 0|来自: 增城区政府网站

摘要: 一、制定背景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根据市工作方案要求,各区人 ...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根据市工作方案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规范增城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增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三、问题答疑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宅地基归谁所有?

答: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答:“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4、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答: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进行造册。

5、什么是“一户一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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