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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法院:不局限于法条列举式的家暴行为认定 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

22-8-10 07:0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464| 评论: 0|来自: 增城法院

摘要: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南都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在推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 ...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南都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在推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始终积极履职尽责,作出积极探索,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


(资料图片:增城法院与增城妇联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签发证明标准无需达到“高度可能”,已作出保护禁令9宗

南都记者了解到,除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外,2022年7月,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广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提出依法打击处置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增城法院组织对《规定》《规划》的学习研讨,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通过学习,我院进一步明确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而无需达到‘高度可能’。”来自增城法院的法官李旷怡说,“在适用范围上除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亦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据李旷怡介绍,《规定》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代为申请的主体,“无民、限民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代为申请。”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增城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0宗,审结20宗,其中作出保护禁令9宗,驳回申请5宗、准予撤回申请5宗、以其他方式终结1宗(裁定移送)。

不局限于法条列举式的家暴行为认定,未成年人微信记录也可纳入证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将上述行为纳入家暴范围,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在这些家暴行为的认定和把握上,我们法院不局限于法条列举式的家暴行为认定,只要认定发生家庭暴力危险具有极大可能性即可。”李旷怡介绍道。

“对与上述家暴行为相当的,造成申请人身体、精神伤害的,乃至通过经济控制受害人的特殊家暴行为,也可以考虑认定构成家暴。”增城法院在今年就曾审理过一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徐某和龙某双方离婚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因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龙某多次殴打徐某,与徐某亲属发生冲突并破坏徐某的住宅设施,最近一次导致其嘴部流血红肿,身体多处挫伤。

为此,徐某先后三次报警,其伤情经鉴定达轻微伤。派出所调查后认定了龙某殴打徐某并暴力破坏徐某住宅设施等事实,并对龙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分别通知了徐某和龙某进行了听证,并最终根据徐某提供的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认定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为避免徐某继续面临可能存在的现实危险,支持了徐某的申请,裁定禁止龙某对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徐某及徐某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未经徐某允许,禁止龙某进入徐某的居所。据法官介绍,在对家暴行为的认定中,增城法院不拘泥于报警记录、病历、告诫书、处罚决定书、病历等,证据形式更加多样化,当事人陈述、未成年人的证言、短信、微信记录、录音、视频、村居委和妇联等单位机构的救助记录等均可纳入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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