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部份:申诉人请求四的事实和理由 恳请撤销对于判决没收梁培堃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附一:申诉书第一部份相关证据 1、和黄城3048.973亩土地及1273.702亩储备土地示意图 2、2004年7月15日收回闲置土地协议书(473.966亩) 3、“6.24”《收回闲置土地协议书》; 4、“9.15”《收回闲置土地协议书》; 5、《联合开发三联工业园土地的协议》; 6、《关于荔城三联工业园土地整合使用协议》 7、曾国房会纪【2005】3号《会议纪要》; 8:荔街会纪【2004】2号《工作会议纪要》; 9:郑健明任董事长的“广州市三联工业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10:荔城镇人民政府《通知》; 11:广州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 12:《关于增城市“和黄城”项目土地整合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 13、致:增城市人民政府征地领导小组的《申请征地报告》, 14、《用地申请表》, 15、增城市荔城街行政区域用地申请表, 16、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村委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 17、征地测量红线图, 18、向增城市林业局呈报和砍伐手续的报告《申请报告》, 19、《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报告》, 20、《增城市国土局地价评估结果确认表》 21、《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存根》, 22、《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 23、申诉人供述四份; 24、证人言证八份; 25、关于金山公司的土地被回收的情况证明 26、涉案土地现场录像光碟及律师见证书 27、惠华、汇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附二:申诉书第三部份相关证据 1、(2008)增法民再初字第1号、第3号民事判决书, 2.控告书, 3.在2000年6月26日正大公司与穗联公司签订的以100亩土地兑换50亩即67.89亩土地的协议书, 4.(2001)增法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5. (2002)增法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 6. (2004)增法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7.增穗字(2000)1127号结算协议书, 8.增城市长实实业有限公司4张支票;01635534号、01635538号、01635536号、01635540号 此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梁培森 2011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