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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梁培堃对诈骗案的刑事申诉状

11-5-5 09:02|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630| 评论: 0

摘要: 申诉人: 梁培森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诉人系本案当事人梁培堃的家属,本案当事人梁培堃,又名梁培坤,男, 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捕前系增 ...
(五)、增城市违反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纯属违法操作

在2005年,中央审计署到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计,审出该局漏交2.4亿元土地出让金给国家,事发后,增城市政府派一名副市长,长期与审计人员洽谈摆平这件事,一直拖到2006年10月期间,据知情人士向我透露,审计处叫增城自己摆平,一定得有一个交代,而增城市政府决定摆当事人上台充当替罪羊,叫当事人走开一些。市政府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实就是一个栽赃嫁祸的工作组,于2006年12月15日叫我到增城市检察院协助调查,在没有认定有罪就当场抄家,将保险柜、电脑、档案等物全部运走,也没有经当事人清点,其目的就是想方设法寻找当事人有罪证据之后,再想办法栽赃嫁祸。

检察院在审讯时用诱骗方式与我讲;说什么行贿在24小时内说出来,不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我信以为真,在24小时内就将行贿的情况全部说了,可事实证明我是受骗了,连自首情节也不给予认定。检察院接着调查办理用地资料有没有做假等事。同时还叫了现在还在潜逃的荔城街主任郑健明隔离审查对口供,过了几天停止了供词对质。之后检察院见用地申请表格上有涂改,就这样进入栽赃嫁祸的进程。

时隔不久,中央审计署的审计组就协助增城自己摆平的方案,审计组向温家宝总理报告说发现一私营企业家侵吞国有资产,当即温总理就指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本案在2007年2月17日就这样立案,由增城市政府成立的一个专案工作组,就指挥公安、检察院操办本案。就本案而言:

其一、审计署发现私营企业主侵吞国有资产一亿多元,按法律规定,县级市公安只有涉案金额五千万以内的办案权,本案就不应该属增城公安立案权限,那为何要移交给增城公安办理呢?

其二、而增城市政府又成立专案组指挥公安、检察院操作本案,这一事实,都是审查当事人的办案公安和检察院人员自己所言,明显当事人提供所有事情都是政府行为,不但不去调查,还说现在不是审查政府、而审查的是你(梁培堃),我们(办案人员)只听从政府的指挥审理。本案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是没有体现公检法独立办案,而是在市政府的指挥下、行政干预审理的,这样又何来的公平公正呢?本案的审查由首领指挥官叫战士审查指挥官,根本就不存在公平的可能性。

其三、明知几千亩的土地做假,不可能欺骗到地言方政府,如果按正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需续级向省、中央申报,可想到一个私营企业怎么可能通过十多个部门的审批过关?还要续级申报到中央;每一个懂得土地法的人都知道,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本事欺骗到地方政府,同时;地方政府每一个五年计划都有规划,都有总体规划书印刷的,明明白白写明涉案土地是林业使用土地,这些都是历史的见证,何况几千亩土地违法案,又怎能交给地方政府来审查自己的违法呢?综上所述:本案完全违反法律审理和操作,所以造成偏离事实冤案。

(六)、增城市政府国土部门明知涉案的3226.251亩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说明:涉案土地当事人企业只占1646.251亩,金山、惠华、汇港三家公司占1580.2亩,其余部份均由朱村街、荔城街整合和新征土地,)但为能向“和黄城”项目供地及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故意将涉案土地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同时还将其他公司的土地和荔城街、朱村街的新征土地,一并嫁祸给当事人企业承当,而二审判决亦称当事人将涉案土地“冒充闲置土地交政府回收”,完全不符合本案基本事实与逻辑。

其一,增城市政府国土部门明知涉案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

首先,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没有按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建设的土地。确是当事人企业由始至终也没有领取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试问闲置土地怎样产生呢?早在2002年7月31日,增城市人民政府为盘活闲置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处理闲置土地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增市长纪要【2002】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就成立了以成藩流副市长为组长的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法院、市计划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见附书证一:《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增府办【2002】27号<关于成立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此后,经过半年的清理和审查,在2002年12月2日收取了三联工业区的闲置土地728.995亩。毫无疑问,2004年6月才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涉案的土地3226.251亩,根本就不可能是真正的闲置土地,否则在2002年12月2日就会被收回了!而且涉案土地中,当事人企业占约1600多亩土地;其余公司的也是朱村街、荔城街整合新征的,也就是说明不是闲置土地的原因。
   
其次,《增城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均明确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据此,增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任何土地属不属于闲置土地,只能由增城市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包括当事人梁培堃及其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可能将一块土地冒充“闲置土地”交政府国土部门回收,因为同时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唯一政府部门——市国土部门最为清楚一块土地是不是闲置土地,认定闲置土地的两个最关键的要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也都是出自增城市国土管理部门!

可见,涉案的3226.251亩土地,其中占60%土地都是由朱村街、荔城街整合和新征的土地,也就是明摆着不是真正的闲置土地,当事人确实知晓,但增城市政府国土部门更是明知!既然回收涉案土地的主体——增城市国土部门明知其不属于闲置土地,那么当事人就不可能存在将其“冒充闲置土地”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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