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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梁培堃对诈骗案的刑事申诉状

11-5-5 09:02|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628| 评论: 0

摘要: 申诉人: 梁培森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诉人系本案当事人梁培堃的家属,本案当事人梁培堃,又名梁培坤,男, 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捕前系增 ...
其二,增城市政府在明知没有足够的合法建设用地供给的情况下招商引进“和黄城”大型商住项目,为能如期向“和黄城”项目供地,只有冒险整合和新征土地违法将涉案的3226.251亩认定为“闲置土地”。

首先,“没有金钢钻,就不揽瓷器活”。可是增城市政府明知没有足够合法建设用地供给“和黄城“项目,还要将该项目招商引资进来,违法向其供地。毫无疑问,这是增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出的一个重大的错误决策,至少涉嫌职务犯罪!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前提性要件!可是,到目前为止,当时的做出决策的增城市政府主要领导都躲到后面去了,不仅没有一个人出来承担或被追究责任,而且还是追究本案其他人责任的指挥者(注:本案竟然是交增城市政府所属部门——增城市公安局侦办!),最后市政府这块,只是将国土房屋管理局的局长张俊雄揪了出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从轻判个缓刑。而本案更重要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增城市政府荔城街道办副主任郑建明,他是本案公开主持操办经手人,而对他却到现在都没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归案。

其次,“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增城市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及地方财政增收的考量,在没有供地条件的情况下引进了“和黄城”大型商住项目。正是在如此背景下,为能向“和黄城”项目如期供地,负责该项目供地工作的增城市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分管国土的副主任郑建明找到梁培堃,要求梁培堃公司协助、配合市政府整合“闲置土地”,即采取倒签日期的方式,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所谓的“闲置土地”后交由增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再以“合法”的形式出让给“和黄城”项目。

为此,增城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补办”好认定“闲置土地”的相关手续,并曾邀请梁培堃参加过两次政府工作会议(见附书证二:《关于荔城三联工业园基地第二期土地整合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2号及书证三:2004年6月24日《收回闲置土地协议书》)。

再次,增城市荔城镇(街道办)废除原与申诉人企业签订的《三联工业园合作协议》,而于2003年8月19日还与梁培堃的公司(广州市金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三联工业园土地的协议》(见附书证四:《关于原荔城三联工业园土地整合使用协议》及书证五:《联合开发三联工业园土地的协议》)。该协议十分明确的规定:“由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闲置土地收回乙方(注:指梁培堃的公司)的土地”,也规定了增城市荔城镇“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批、立项、规划、报建等一条龙服务;协调扩征土地”(见附书证六:2005年1月2日以荔城街道办以“增城市荔城镇人民政府”名义发的《通知》(落款:2002年8月5日)及书证七:倒签至1996年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而且根据该协议,注册成立了三联工业园项目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均由荔城镇政副镇长郑建明担任。这份书证足以证明,增城市地方政府不仅明知没有“闲置土地”供给“和黄城”项目,而且还在利用“和黄城”项目供地的机会,通过“收回闲置土地”的方式“经营”梁培堃公司控制的土地获取巨额利益。

最后,《关于增城市“和黄城”项目土地整合财物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关于拨付市政府财政资金用于整合涉案土地的内容(‘和黄城’项目土地整合过程中,增城市财政局拨给荔城街道办事处资金77570308元,其中土地整合成本50738954元,利润分成26831354元)(见附书证八)更是表明整合涉案土地以供给“和黄城”项目,根本就是增城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不可能是政府财政拨款为梁培堃企业获取“闲置土地”的补偿款。

其三,梁培堃提供部分伪造资料只是协助、配合增城市政府将涉案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部分工作,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存在欺骗政府国土等有关部门的问题。

增城市政府在不向广东省、中央国土部门报批的情况下要向“和黄城”项目如期供地,唯一的途径就是冒险采取倒签日期的方式,将本不是闲置土地的涉案土地“完善手续”后认定为“闲置土地”,再挂牌出让给“和黄城”项目。显然,为将涉案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完善相关手续,是增城市政府向“和黄城”项目供地工作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要将本不是闲置土地的涉案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使其能以合法形式向“和黄城”项目供地,所需要的资料几乎不可能是真实的!

本案证供一致表明,认定“闲置土地”的资料均是郑建明亲自提供或安排、授意申诉人提供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倒签日期的出证,也均是郑建明按照市政府会议安排出面负责联络协调的(见所附梁培堃供述及证人言证)。可见,二审判决否认申诉人提供部分伪造的资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支持、默许暗示的,完全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依据。

退一万步说,即便二审判决不认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安排支持、默许暗示梁培堃提供部分伪造资料,也不能认定梁培堃诈骗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因为不仅没有证供证明任何一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受了申诉人的欺骗,而且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造假提供方便”及“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帮助了梁培堃的造假行为”(见二审判决书第49页),即已清楚地表明了梁培堃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在 “闲置土地” 认定工作上不存在诈骗与被诈骗的关系,只存在协助与配合的事情!

至于是谁协助和配合谁,这要看是梁培堃还是增城市政府需要为“和黄城”项目供地?显然,本案中只能是梁培堃协助和配合增城市政府向“和黄城”项目供地工作,因为引进“和黄城”是增城市委、市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如不能按承诺供给建设用地,那么意味着增城市政府不仅不能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且势必导致其重大违约和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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