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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男子被拘留后死亡 警方过失拖延救治时间 家属告公安局延误抢救获赔35万

14-3-21 09:2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52| 评论: 0|来自: 南方日报

摘要: 增城男子刘国欢骑摩托车与他人相撞,交警处置时发现其无证驾驶,于是对其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然而进拘留所的第二天,刘国欢突然病危,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家属调查发现,涉案的警员和增城市拘留所存在违法行为,于是 ...
增城男子刘国欢骑摩托车与他人相撞,交警处置时发现其无证驾驶,于是对其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然而进拘留所的第二天,刘国欢突然病危,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家属调查发现,涉案的警员和增城市拘留所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增城市公安局和增城市拘留所告上法庭。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须承担三成责任。家属认为判轻了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摩的司机车祸后被拘

2012年12月22日6时,刘国欢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增城小正公路正果镇花园村路段撞上了前面的自行车,两名车主都倒地受伤。随后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派民警处理此事。交警认为,刘国欢无证驾驶,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交警称,当时刘国欢思维清醒,于是对其询问后,带到了当地医院,给其左脚拍了x光片。医院确认为“左踝关节及左足挫伤”。随后,交警就将刘国欢移送到增城市拘留。

然而,次日,刘国欢的妻子罗雪娟收到拘留所警员通知,称其丈夫在医院需要就医。罗雪娟赶到医院后发现,丈夫已经昏迷不醒,而没有任何警方人士对其说明情况。医生焦急地告诉她,刘国欢送来时已经病危,必须立刻转到有条件救治的医院,当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随后刘国欢被送往其他医院抢救,但因救治无效,十余天后死亡。

对于死因,警方认为根据病例记载,刘国欢是车祸造成头部受伤,脑出血昏迷。而家属认为,法律对拘留所规定了严格的收拘、巡查、看护等法规,即使不是警员、同仓人员殴打致死,警员也仍然存在违法行为。而且,拘留所声称监仓录像只保存15日,拒绝向家属和法庭提供。

警方过失拖延救治时间

一审法院查明,车祸当日13时40分,交警王××将刘国欢送交第二被告收拘。拘留所方面签字确认移交时,由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民警张××对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签字同意收拘。刘国欢被收拘在107室,同室有另外4人。同仓人员称,刘国欢身体、精神等方面很差。车祸次日7时,同仓众人向拘留所报警。拘留所接警后,派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民警莫××对刘国欢进行治疗。直至13时,第二被告将刘国欢送市医院治疗并通知原告罗雪娟。

法院认为,《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收拘时应当由医生对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本案中,对刘国欢健康检查的民警张××不具备执业医师的资格,也没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经验,法院确认第二被告的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根据现有证据,刘国欢曾描述自己伤情,但没有引起交警重视,没有对刘国欢身体作全面健康检查,特别是没有对头部进行检查,这是两被告疏忽大意造成,法院确认两被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拘管理上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据刘国欢同室的证人描述,与其同室没有多少医学经验的普通人亦已察觉,但第二被告的警员未发现,证明第二被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值班监控和巡视制度,在管理监控方面存在过失。法院认为,刘国欢已病重处于昏迷状态,但第二被告委派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警员莫××对其治疗,违反相关医疗法律的规定,法院确认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由此至下午才送医,拖延了救治时间,更在管理上存在过失。此外,法院调查排除了几个警方的证据。

二审索赔加码

一审判决认为,刘国欢所受伤害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殴打造成。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刘国欢对其死亡后果负一定的责任。法院确认,刘国欢的死因是无证驾驶行为和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共同造成。在责任分配上,刘国欢负主责,两被告负次责,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共计约35万元人民币。

2014年3月20日,在广州中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警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是否因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控诉称,刘国欢病危后,警方不闻不问,而且没有提供医疗抢救费用。总计向两被告索赔110余万元。经过双方辩论,二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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