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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富商抱陌生妙龄女跳水致其溺亡 增城法院判刑18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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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14 14: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一房企老总在百花林水库戏水游玩,看见浮台边有一个妙龄女子,便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中。但这玩笑可闹大了,女子因不懂水性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增城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何某是澳门人,在广东佛山做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2013年10月16日,何某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天15时许,何某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李某。何某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李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李某从何某手上滑开了。

何某并未想到李某根本不会游泳,当何某浮上水面后,发现李某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起下水寻找。待找到后,李某已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同时,何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人民币)后,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庭审中,何某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和歉意,自称“没想到自己的玩笑竟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何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李某在落水后没有任何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起猝死。

增城市法院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何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作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李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何某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何某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何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以上判决。(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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