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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修订“文艺奖”评奖办法 设“特等奖”奖励已获大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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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24 11: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2015年3月中旬,增城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城文艺奖”评奖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对实施了18年的原评奖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对“增城文艺奖”评奖工作作出了多项新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对参赛作品的艺术门类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增城文艺奖”分设“文学”(含民间文学)、美术、摄影、书法、民间艺术、音乐(含舞蹈)、曲艺(含戏剧)、影视(含广播剧)共八个艺术类别。

重新划分八个参赛艺术门类

“增城文艺奖”是由增城市委、增城市政府颁发的增城市文学艺术最高奖,从1999年起,每两年举办一届,到2014年已举办至第七届。据了解,原评奖办法由增城市委、增城市政府于1996年1月批准执行,至今已实行多年,随着增城市文艺事业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文艺奖的评奖现状。2013年,增城市借鉴广州、汕头、中山等地级市的文艺奖评奖办法,由增城市文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设“特等奖”奖励已获全国或全省性大奖的作品

按照《办法》,八个艺术门类将分设一、二、三等奖,此外,还将另设特等奖,奖励已获得全国或全省性大奖的参赛艺术精品。凡获得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广州市委宣传部批准的常设性(有届别名称)全国、全省、广州文艺奖的精品(包括作品的创作和表演,全国优秀奖以上,全省三等奖以上,广州市一等奖等),授予特等奖。

此外,《办法》还对奖项设置进行了其他调整,包括取消了原来“对连续两届以上获增城文艺奖的作者,授予优秀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和“每次设立30个奖项”的内容。修订后,突出了“作品”是评奖的主题,获奖要凭“作品”说话,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优秀作品,皆按等次给予奖励。

参赛作品须在广州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主办活动中获奖

《办法》的另一个关注点是提高了作品的参评条件和标准。按照《办法》,参评作品须在评奖年度内完整地公开发表、演出、展览过的。文学(含民间文学)作品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国内统一刊号)上发表或由国内出版社出版(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而美术、摄影、书法、民间艺术、音乐、舞蹈、曲艺、戏剧、影视、广播剧作品须在广州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中展览、演出,并获得等次奖(如活动有评奖项目),办法中提到的“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官方”的(各级宣传、文化、文艺部门)和“专业”的(各级文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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