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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2012年高考启用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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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29 1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增城市招生办获悉,2012年高考将启用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等18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作弊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7日至9日进行,其中,6月7日至8日,进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9日则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据了解,2012年,增城市普通高考报名人数(含高职、自主招生、单考单招)有6295人,考试人数为6280人,与2011年相比,报名人数和考试人数均有所增加;而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人数则有6974人。增城市将设增城中学、华侨中学、荔城中学、新塘中学4个考场。2012年,教育部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新型作弊形式,适当调整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共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等18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提高了对作弊行为的处理力度,尤其是对通讯设备的规定更加严格。

比如,以前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认定为作弊,现在则明确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就应当认定为作弊。新《办法》还调整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认定,增加了将“非法获得加分资格”推定为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认定,调整了雷同试卷的认定范围等,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

此外,新《办法》还提高了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新增了一项规定,对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材料替考等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时,将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新《办法》还完善了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认定,首次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行为的证据、确定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增加了考试工作人员的组织责任等。新《办法》还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以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此外,进一步健全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和要求,明确招生学校或单位可将诚信档案作为招生或招聘的参考条件。增城市招生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诚信参加高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比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考场,也不能携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进考场。此外,携带的文具盒、水杯等,透明材质的方可进考场。

18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设备接送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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