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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维护增城市群众的合法利益 父子送锦旗谢青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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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3 10: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6月下旬,一对父子手捧鲜红锦旗送至增城市法院新塘法庭,锦旗上印有八个烫金大字:“心系人民,为民解困”。父亲叫卞锡杨,儿子叫卞志东,他们告诉记者,他们专程前来感谢法官杨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展现人文关怀,真诚关心当事人的伤情及生活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杨毅说:“鲜红锦旗上书写的‘心系人民,为民解困’八个大字让我深受鼓励的同时,也时刻提醒着我,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司法为民,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与信任。”

2011年10月5日22时左右,案外人曾任来驾驶摩托车沿增城市的荔新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逆行至事发路段与原告卞志东驾驶的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卞志东受伤,两车毁损。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任来承担主要责任,卞志东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卞志东被送至新塘医院治疗,次日转至广州华侨医院,10月29日出院,住院合共23天。

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卞志东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定卞志东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卞志东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卞志东在2012年2月13日立案时仅主张了医疗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45000元、误工费3800元以及鉴定费700元。审理此案的法官杨毅仔细阅读案卷后,本着“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在首次开庭中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权,向卞志东阐述了其它可主张的利益,并给予卞志东合理的时间准备证据材料。

经过一番准备,卞志东于2012年5月9日向新塘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72440.10元。为尽快审结此案,在收到卞志东补充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后,杨毅立即安排第二次开庭,并作出裁判文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于都支公司向原告卞志东赔偿64740.10元。卞志东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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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5 13: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一番准备,卞志东于2012年5月9日向新塘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72440.10元[/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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