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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法院宣判诈骗案:骗财,骗色,骗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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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18 16: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视频中,张某云偶然瞄见对方一部白色iphone4手机,顿生歹意,产生了骗取对方手机的邪念,最终无知的被害人被骗财骗色。近日,增城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云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张某云网名为“sam”,通过qq认识了一名20岁左右、年轻又漂亮的阿琪(化名)。

2011年7月22日,一次视频聊天中,张某云看见了阿琪的一部白色iphone4手机,顿时有了骗取对方手机的邪念。刚好阿琪想要借5000元钱,张某云便在网上爽快答应,并相互约定在当月23日第一次见面。7月23日19时,两人见面吃过饭后,阿琪在张某云的诱骗下来到了新塘镇。23时,张某云又以当地环境杂乱为由,带着阿琪入住一间旅店,住宿期间,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

次日凌晨2时12分许,张某云趁阿琪在洗手间时,说要外出吃宵夜,并拿走了阿琪的白色iphone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19元)。阿琪在旅店久等未见张某云返回,便意识到被骗了,随后自行到附近派出所报警。2011年8月9日,张某云被警方抓获。原来,张某云曾于2010年采用相同手法诱骗网友阿雪(化名)到新塘镇某旅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后将阿雪的电脑盗走,并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张某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张某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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