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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升级至5.0版本一周之后,悄然打了一个补丁:凡是公众帐号(包括订阅号和服务号)的推送内容,用户打开将在内容底部看到统一增添的“举报该文章”按钮,显然,这是出于监管压力而做出的调整。值得玩味的是,如果公众帐号的推送内容发自微信英文版的后台,用户收取后则不会显示“举报该文章”的按钮。也就是说,这仍然是中国特色的游戏玩法,正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腾讯,并不认为鼓励用户向自己举报私人通讯内容是值得推广的策略。
然而,即使小心翼翼的从wechat内剥离出中国特色,但是微信仍然注定背负国家信誉这一不良资产,微信在台湾和东南亚都做过数轮大规模的曝光,但是相比日本同类移动社交应用line的势如破竹,微信在说服海外用户接受并使用的执行末端,显得障碍重重,因为中国政府对信息的审查权力之高,是举世闻名的,没有用户愿意将隐私安置在一款随时都可被政府机构涉入的软件上。
而且,对信息的审查和监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运行于全球大多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公民的授权和法律的监督(没错,“棱镜”也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通常只涉及信息的跟踪和响应,没有权限干预信息的生产(google、facebook都向nsa申请公开政府在监控中请求信息的具体事由,其中大部分都出自司法部门对于犯罪、自杀、急救等紧急事态的追踪需求)。
但是前者,则代表着对于信息管理的权力滥用,并且多以制度的形式运行,主要目的在于抑制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被认为是**政权为了维持威权统治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尚未兴起的时代,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新闻媒体,其中尤以政治审查为最大的争议。
支持审查制度的政府对民众灌输政府与国家一体化的思想,将反对政府的异议言论定义为危害国家安全,进而获得名目上的合法性。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收听海外电台、接受海外媒体采访都有着入狱的风险。由于选民意志的存在,真正的民主政府很难通过审查制度,例如美国的水门事件曾经造成政府组织的剧烈动荡,但是并不会被认为是“有损美国国家安全”。
互联网改造了信息的生产体系,尤其是web2.0和社交网络的浪潮,“人人媒介”式的效应给信息审查带来了极高的难度和挑战。然而,经过短暂的不适应期之后,有些**政府革新了审查机制,使其能够建立在互联网上。哈佛大学、剑桥大学、多伦多大学曾经成立过一个“开放网络促进会”,用于调查全球各国在互联网管理上的差异和程度.
中国(香港、澳门除外)与伊朗、朝鲜、叙利亚、土库曼斯坦、古巴等国家被列为“pervasive”(最严重的)之列,报告评估:“中国的网络过滤系统是全世界最发达的。比起其他有些国家的类似系统,中国的网络过滤范围广,手法细致,并且效果显著。整个制度包括多层次的法律限制和技术控制,牵扯到众多的国家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政府职员和企业员工。”
中国政府的网络审查特征在于有文件而无规则,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超过60余条法律文件构成了网络审查的合法外衣,但是对审查的具体规则,则多语焉不详,其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界定空间过宽的条目,则极大的扩充了网络审查的职权范围。
中国的网络审查可以粗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模块。“对外”的主要作用,是制止被认为“有害”的海外信息流通到境内,实施工具是gfw(中国国家防火墙)。gfw能够阻断和拦截中国境内向特定服务器发出的访问请求,凡是被列入gfw黑名单的服务器,中国境内的网民无法正常访问到该服务器上的任何内容,黑名单内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被中国政府明确认定敌对或敏感的网站,比如部分台湾政府网站、海外宗教网站、不持亲中立场的媒体网站等,另一类是本身不含立场、但也并不限制用户自由表达个人立场的社交类网站,比如facebook、twitter和youtube等。另外,google等搜索引擎的特定关键词搜索请求也会触发gfw的封锁。
“对内”的主要作用,是杜绝“祸起萧墙”的可能性,通过责任制来威慑和惩治错误信息的生产,并逐渐培养个人及媒体自我审查的习性。由于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庞大,加上中国政治势力本就错综复杂,公安部、宣传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都有着各自一套审查办法。相比“对外”审查的一刀切,“对内”审查的弹性更加丰富,而且常受中央政治意图影响,比如对某些高管在政治斗争中的失败前后,通常会匹配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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